本書將「法學緒論」定位為「對於法律之概念、內容及其一般之原理原則,以至於法律思想等,加以初步之介紹者」,共分十二章:第一章〈法律之概念〉、第二章〈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第三章〈法律之淵源〉、第四章〈法律之分類〉、第五章〈法律之效力〉、第六章〈法律之解釋〉、第七章〈法律之適用〉、第八章〈法律之制裁〉、第九章〈法律關係〉、第十章〈法律之結構及內容〉、第十一章〈法律之進化及法系〉、第十二章〈法律思想簡史〉。文字力求通順,敘述力求扼要,並儘量舉例說明,以幫助了解。總之,本書允為法學之最佳階梯,乃學習法律之津樑。
作者簡介:
鄭玉波
學歷/
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歷/
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
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暨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
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臺灣教授協會會長
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府顧問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四、五屆主任委員
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章節試閱
第二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道德亦為社會生活規範之一,其目的亦在乎維持社會秩序,而指示人類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然其與法律之關係,究竟如何?學者間議論紛紜,懸案不決。有謂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道德,並無區別者;有謂道德與法律純屬截然兩事,不可同日而語者;又有謂道德與法律容有若干方面之差異,但本質上究屬相同,因而二者實具有密切關係者。後說較為折衷,吾人見解亦應如是,茲就二者之異同及其關係說明如下:
(一)法律與道德之異點
(1)作用不同:法律之作用,在乎拘束人類外部行為,而道德之作用,乃在支配人類內在之心機。因此凡不表現於外部,而僅係內在之心理作用,雖其居心不良,法律輒不能過問;而道德則嘗誅及人之內心,凡人一生邪念,則道德之制裁隨之。語云:「孝字論心不論事,論事萬年無孝子;淫字論事不論心,論心千古無完人」。差堪借為道德制裁與法律制裁有所不同之說明。同時道德既屬誅心,則能弭患於未然之前,可謂之治本;法律既係論事,則僅能制裁於已然之後,應謂之治標。或曰:法律亦何嘗不過問內心,例如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於科刑時應審酌犯罪之動機,以定其輕重。然此不過遇有行動表現於外時,在法律評價上,一併檢討而已,初不能將此內心動機,單獨作為法律問題而處理也。
(2)觀念不同:道德祇講義務,而不講權利;法律則權利與義務輒相伴而生。詳言之,在道德,縱令某一行為,可與人以利益,亦祇有義務人之存在,而無所謂權利人,例如:孝親、報恩、救災、卹憐等無一而非道德之表現,但受之者既無請求權,而施之者亦無權要求代價。在法律則不然,義務與權利常相對待,例如:買賣,一法律行為也,買受人支付價金可以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亦有權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權利義務對待不爽。又如贈與亦一法律行為也,贈與人雖不能向對方取得代價,但既允贈於人,則受贈人自有請求其履行之權利,而贈與人亦有交付贈與物之義務,權利義務仍屬相伴,故一言法律則權利義務之觀念頓起,而道德則否。
(3)產生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公布、施行;而道德之產生,則無此程序,僅由於人類社會意識確信無形中而產生,並無任何機關,在主持制定。
(4)制裁不同:違反法律或道德,雖同受制裁,但以制裁主體之不同,致制裁力之強弱亦異。法律制裁之主體為國家,其制裁力非常切實而有效;道德制裁之主體為個人之良心或社會之清議,其制裁力自然薄弱而渺茫。或曰:孔子之作春秋也,一字之褒榮於華袞;一字之貶嚴於斧鉞,道德之制裁力何嘗不強?然此施諸特殊人物或有效,加諸一般人未見有何影響。
(二)法律與道德之同點
(1)目的相同:法律之目的是在保障群眾安寧,及維持社會秩序,前已言之。道德之鵠的固不免懸之過高,但其結論,亦不外謀人類之向善,社會之和諧而已,與法律之目的祇有程度之參差,尚無本質之差異,亦可謂為殊途而同歸。
(2)內容相同:法律嘗以道德之內容為內容,例如:殺人為道德所不容,同時亦為法律所禁止;誠實信用為道德所期許,同時亦為法律所要求(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可見二者在內容上亦無差異。
(三)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法律與道德異而復同,則其關係當然密切。其關係若何?一言以蔽之曰:相輔相成而已。蓋道德秩序賴法律而確保;法律之效力有道德始可濟其窮。良以人心惟危,人情亦險,倘無道德防範於惡念初動之時,而無形中消滅其犯罪,則法律將不勝其制裁矣;反之窮凶極醜之輩,狡黠奸獪者流,倘無法律予以嚴厲之制裁,勢必毫無忌憚,恣意妄為,社會秩序將不堪設想矣,道德云乎哉!可見道德為先鋒,法律為後盾,二者相輔相成。
第二節 法律與宗教
宗教亦為社會規範之一,其與法律之區別約如左述:
(1)產生不同:宗教多假神意而產生,法律則由於國家而制定。
(2)作用不同:宗教主迷信,以因果報應,籠絡人類良心,使之向善;法律主強制,以國家權力,支配人類行為,使不敢為惡,其作用較宗教為現實。
(3)範圍不同:宗教力量僅能及於教徒,非教徒固無服從其教條之義務,故宗教之範圍小;法律則普及於全國,凡屬國民均須受其國法之支配,故其範圍大。且宗教之信仰與否,個人有其自由;但法律則無論誰何,均須服從。
以上各點,係就法律與宗教之不同處而言,若論其目的,固皆在維持社會之秩序。宗教之所戒,亦嘗為法律之所禁者有之;宗教之所勸,亦嘗為法律之所命者有之。前者如宗教戒人污衊神靈,法律則禁人褻瀆祀典(刑法第十八章);後者如宗教勸人孝親(摩西十誡之第五誡,現在天主教列為第四誡),法律則規定人子有孝敬父母之義務(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然則二者仍保有關聯也。
第三節 法律與禮儀
欲知法與禮之關係,須先知何謂禮。禮乃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特有之一種社會規範,在西方各國幾無跡象可尋,希臘哲人柏拉圖(Plato)之人性論,重視國民道德生活及教化力量,雖稍放禮治之色彩,但其後此類思想,竟屬罕見。因而西方社會形成之要素,不外宗教信仰,法律政治與經濟生產三種。宗教保障個人尊嚴,法律保障個人安全,經濟保障個人福利。中國社會則不如此,雖亦有宗教,但宗教並非形成中國社會之要素,以佛教而言,中國在其傳入之前,與已傳入之後,社會上並無多大變化,同時中國歷史上從無宗教戰爭,可見宗教於中國社會不發生多大影響。其次,法律亦非中國社會形成之要素,因為窮鄉僻壤之人民,根本不知法律;而知識份子又多鄙視法律,可見法律在中國社會上亦無多大影響。至於經濟尤非形成中國社會之要素,因為中國根本無所謂依經濟而分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以及什麼共產主義社會。中國社會形成之唯一要素即上述之「禮」是也。
禮初起於商朝之祭儀,至周而燦然大備,後經儒家之提倡,遂愈放異彩,竟成為支配中國社會之唯一重要規範,舉凡國政之紀綱,乃至天時、人事,無不納入禮之範疇。禮記:「夫禮所以定親疏,法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官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足徵禮也者,已通於人己,群我,天地萬物為一體,其內涵非常博大。但約而言之,乃是以人格尊嚴為本位,由敬字出發,敬人敬己,敬己必先敬人,因而君臣、父子、師友、賓主、昆弟、夫婦之間,均以敬字相處,行見一團和氣,自無摩擦對立之虞,所謂「禮之用,和為貴」即指此而言。
禮在中國社會上既發生前述之大功用,故法律遂退處於不重要之地位,充其量亦不過為禮之輔而已。孔子云:「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韓愈原道:「為之禮以次其先後……為之刑以鋤其強梗」,皆為禮法關係孰先孰後之最好說明。時至今日,中國已應世界潮流而進入法治,致數千年來中國特有之社會規範禮,幾有被抹殺之勢,殊堪注意。然所幸者吾國現所採取之立法原則,係遵奉 國父之三民主義,三民主義除包容新時代之精神外,仍集我固有文化精華之大成。據此為原則之立法,當然已將禮之精神,潛移默化於其中。例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禮也,而現行法律即有親屬間拒絕證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男女授受不親,禮也,而現行法律即有搜索婦女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三條),可見禮已多變為法之內容矣。
第四節 法律與政治
何謂政治?其說不一:有謂政治者,國家權力之活動也。依此說離開國家即無政治,將國家與政治混為一談,未見其當。有謂政治者,支配階級壓迫被支配階級之武器也。此乃唯物史觀者之邪說,殊不足採。良以一國之中,形式上雖有治者與被治者之分,然絕非兩階級對立。蓋因民權運用之結果,人人皆為治者,同時亦為被治者,二者變動不居,實無階級之可言。故關於政治之解釋,均不若 國父之說為允當。 國父說:「政就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的事,就是政治。」此一解釋,明白而中肯,吾人自不必標奇立異,徒事旁求。
政治與法律之關係,約有二說:①政治領導法律。所據之理由為:法律之成立,多先由行政機關制定草案,提經立法機關通過,再由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此各國之通例也。而政黨政治盛行之今日,主持行政者固為競選獲勝之政黨,即立法機關內,對法案之通過具有最大影響力者,亦莫不為與行政機關同一競選而獲勝之政黨;政黨自以其政綱政策為一切準繩,施政以之,立法亦以之,孰謂法律不為政治所領導?況法律既為社會生活規範,當然由於社會需要而產生,亦當然隨社會生活之變遷而變遷;競選獲勝之政黨,必其政綱政策為當時社會所需要,因而當選。可見社會所需要之事,須先於政治上表現,然後始能據以制定法律,故政治之領導法律,乃勢有必至,應勿庸疑。②法律領導政治。其所據之理由為:於今法治之聲,風靡一世,法治者依法而治也。不惟依法審判,尤須依法行政,否則如無法律根據,施政者不得擅行限制人民之權利,或漫課以義務,然則政治受法律之控制,情形豈不顯然?
二說雖各言之成理,但吾人以為法律與政治並非主從關係,談不上何者領導,何者被領導之問題。二者乃如鳥之雙翼,車之兩輪,互有影響,並行不悖,政治不清明,法律固等於具文;法律不確立,政治亦難免脫軌,可見二者實非車頭與車廂之關係也。
以上係就法律與政治本質之關係而言,若由形式上觀察,則亦有左列之區別:
(1)形態不同:法律有有形之法典,形態較為固定;政治則為無形之作用,形態常變動不居。
(2)產生方法不同:法律之制定須經立法程序,其修正廢止亦莫不依法定程序為之;政治之設施或變更則無一定嚴格之程序。
(3)產生機關不同: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政治由行政機關推行。現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為立法院;而政治之總樞紐,則為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
第五節 法律與經濟
人類社會生活,應分兩種,一為精神生活,一為物質生活,所謂經濟即物質生活也。其與法律之關係若何?說者亦有如政治之於法律,不曰法律依附於經濟;即曰經濟全為法律所支配。但吾人之見解卻認為二者之關係,為聯立的,而非本末的,茲申述之:
謂法律依附於經濟者,以經濟為本,法律為末,乃唯物史觀者之理論,彼輩認為法律係上層建築,經濟為下層建築,亦即經濟為法律之基礎,法律非理性產物,乃是經濟條件之背影,法律家幻想以為自己依先天法則而為裁判,其實此法則不過為經濟之反射而已。此種說法實過分渲染經濟作用,而混淆視聽,圖以經濟吞沒一切,以物質生活囊括人類社會生活之全部,而抹殺精神生活,影響所及,滅絕人性,自毀人類前途,識者當深惡痛絕。中國古時法家者流雖亦有「衣食足而後知榮辱,倉廩實然後知禮義」之論調,然而儒家亦正有「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嘑爾而與之,行路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之卓識,是足以證明經濟之權威,並非無上,而法律完全依附於經濟之說,亦非真理。
謂經濟全為法律所支配者,以法律為社會生活規範,其機能在乎定分止爭。緣人與人之糾紛,幾全由經濟行為所引起,故法律有關支配經濟之規定特多,如民法總則之社團,及債編、物權編、以至於民事特別法之公司、票據、海商、保險諸法,無一而非有關經濟之立法;甚且親屬法雖旨在規定身分關係,似與經濟無涉,但其中之夫妻財產制,扶養義務等仍與經濟息息相關。加以兩次世界大戰,影響於國民經濟生活者至鉅,各國為適合戰時非常目的之需要,曾制定甚多有關統制經濟之法規,於是經濟法大有於法律系統中獨樹一幟之勢,因此謂法律支配經濟,誰曰不宜?豈知此說亦屬偏見,蓋經濟生活不為法律所支配之處尚多,例如嫁女粧奩,飯館小賬,均不在法律規定之內,但行之若素,仍不失其為經濟行為也。
由此觀之,經濟與法律實無本末關係,然而卻不能無聯立關係,何耶?經濟生活既為社會生活之一部,而法律規範又為社會生活規範之一種,則經濟自嘗藉法律以規範其秩序,但不全為法律所規範,而法律亦嘗以經濟而充實其內容,但其內容亦不全為經濟所獨佔。換言之,二者除去關聯之部分外,尚各保有獨立部分,故為聯立關係,而非本末關係,不過現代經濟生活,日趨複雜,藉法律技術以釐訂其制度之處漸多,例如公司制度,保險制度等,於是法律與經濟之關聯部分日增,亦即互不相涉之部分相對日減,其關係當然愈臻緊密。
第六節 法律與實力
我國素有「勝者王侯敗者賊」之諺語,日本亦有「勝官軍、負賊軍」之同樣說法,而英國則有「實力就是權利」(might is right)之法諺,似乎實力高於一切。又唯物論者更明目張膽以法律為強者壓迫弱者之工具,混實力與法律為一談。其實上述說法均屬偏見,法律不惟不等於實力,而實力反因法律在,始不得逞其淫威。法家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爭,於是智者詐愚,強者凌弱,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群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君臣篇);又古文大家柳宗元亦曰:「惟人之初,總總而生,林林而群,雪霜風雨雷雹暴其外,於是乃知築巢空穴,挽草木,取皮革;饑渴牝牡之欲敺其內,於是乃噬禽獸,咀果穀,合偶而居,交焉而爭,睽焉而鬥,力大者搏,齒利者齧,爪剛者決,群眾者軋,兵良者殺,披披藉藉,草野塗血,然後強有力者出而治之,往往為曹於險阻,用號今起,而君臣什伍之法立。」(貞符篇)細繹兩氏之說,則可知實力所支配之社會,純係弱肉強食,黑暗悲慘,冷酷已極。然此種現象究與人類本性不合,蓋人類天性可分兩面,一面即上述之智者詐愚,強者凌弱之獸性;另一面尚有人性(狹義的),即孟子所說之惻隱,羞惡,辭讓,是非諸美德是,人性不斷抵制獸性,使獸性消而人性長,於是人生之理想始現。法律之發現,亦屬人類邁往理想境域中所獲得之一條康莊大道。一有法律則「智者詐愚,強者凌弱」之實力狀態便為之歛跡;而「披披藉藉,草野塗血」之悲慘世界亦轉為化日光天,可見法律與實力兩相敵對。此種敵對情形不僅往昔如此,且因時代愈進步,人類愈自覺,而法律亦愈顯示其抑強扶弱之功能,例如契約自由原則,表面上已極盡平等之能事,但詳析人類之智力及財力之強弱,則可知若絕對貫徹此一原則,勢必造成甚多不平等,不正義之結果,事實亦的確如此,蓋此一原則嘗為智力財力之強者所利用以欺壓弱者故也。法律鑒乎此,乃對此原則進而加以限制,即以自己之一部力量,加諸弱者一方面,使之均衡,如團體協約法等勞動法令,即其明證。
法律雖然排斥實力,但不可不利用實力,何以故?因法律之目的,不徒宣告社會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而已,尚須以強制力使其所宣告者具體實現,不致落空;倘有人違反,則必立予扭轉,毫無寬假。例如:法律有保護所有權之規定,設有人妨害之,則權利所有人自可訴請法院予以除去,甚且有妨害之虞者,即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七六七條)是也。不寧惟是,法律有時唯恐其強制力於時間上緩不濟急,乃竟仍許私人以自力救濟者(民法第一五一條),亦不足怪異,是皆法律利用實力之適例。然則法律既排斥實力於前,復利用實力於後,何其自相矛盾耶?曰不然,法律所排斥之實力,暴力也;法律所利用之實力,權力也,若由物理上觀之,固均為實力,無所軒輊;然由其使用之目的上觀之,則大相逕庭,匪可等量也。
第二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道德亦為社會生活規範之一,其目的亦在乎維持社會秩序,而指示人類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然其與法律之關係,究竟如何?學者間議論紛紜,懸案不決。有謂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道德,並無區別者;有謂道德與法律純屬截然兩事,不可同日而語者;又有謂道德與法律容有若干方面之差異,但本質上究屬相同,因而二者實具有密切關係者。後說較為折衷,吾人見解亦應如是,茲就二者之異同及其關係說明如下:
(一)法律與道德之異點
(1)作用不同:法律之作用,在乎拘束人類外部行為,而道德...
作者序
修訂二十二版序
本書承蒙各界支持與愛護,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修訂第十五版重新排版印行,共發行九刷,而修訂第十六版印行,發行二刷,修訂第十七版印行,發行一刷,修訂第十八版印行,發行一刷,修訂第十九版印行,發行一刷。其間,本書為保持常新,法律一有變動,亦隨即修訂,以提供正確訊息。
第十六版修訂,適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部分重要法律於九十四年上半年大幅修正(如刑法),或制定公布(如行政罰法),對我國憲政體制、刑事及行政法制影響頗大。考量本書此次修正幅度不小,爰予重新排版。又,原版經發現有疏漏或未盡其宜之處,亦一併訂補之,而使本書更臻於完善。
第十七版、第十八版、第十九版及第二十版,乃因應民法總則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商業登記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之修正,而就相關部分一一加以修訂。
第二十一版,主要是增補行政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
最新第二十二版,係隨著公務員懲戒法及刑法之修正而為修訂。
本書著者、先師鄭玉波先生仙逝,倏忽二十四載,宗樂有幸擔任先生遺著之修訂,誠光榮之至。惟宗樂學殖未深,修訂本書,雖戰戰兢兢,但疏漏仍所難免,倘蒙海內宏達,不吝指正,則無任感荷。
此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黃宗樂 敬序
於蘭園九德居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修訂二十二版序
本書承蒙各界支持與愛護,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修訂第十五版重新排版印行,共發行九刷,而修訂第十六版印行,發行二刷,修訂第十七版印行,發行一刷,修訂第十八版印行,發行一刷,修訂第十九版印行,發行一刷。其間,本書為保持常新,法律一有變動,亦隨即修訂,以提供正確訊息。
第十六版修訂,適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部分重要法律於九十四年上半年大幅修正(如刑法),或制定公布(如行政罰法),對我國憲政體制、刑事及行政法制影響頗大。考量本書此次修正幅度不小,爰予重新排版。又,原版經發現有疏漏或未盡其宜...
目錄
修訂二十二版序
修訂十五版序
修訂八版序
第一章 法律之概念 一
第一節 法律之語源 三
第二節 法律之定義 四
第二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七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九
第二節 法律與宗教 一一
第三節 法律與禮儀 一二
第四節 法律與政治 一四
第五節 法律與經濟 一六
第六節 法律與實力 一八
第三章 法律之淵源 二一
第一節 直接法源 二三
第二節 間接法源 二七
第四章 法律之分類 三三
第一節 基於法之成立過程之分類 三五
第二節 基於法之內容之分類 三七
第三節 基於法之適用範圍之分類 四二
第四節 基於法之適用程度之分類 四四
第五節 基於法之資料來源之分類 四七
第五章 法律之效力 四九
第一節 法律效力之根據 五一
第二節 法律效力之範圍 五四
第一、法律關於時之效力 五四
第二、法律關於人之效力 五八
第三、法律關於地之效力 六一
第六章 法律之解釋 六三
第一節 解釋之必要 六五
第二節 解釋之主體 六七
第一、機關解釋 六七
第二、個人解釋 七一
第三節 解釋之技術 七二
第一、文理解釋 七二
第二、論理解釋 七四
第七章 法律之適用 七九
第一節 法律適用之方式 八一
第二節 法律適用之原則 八三
第一、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八四
第二、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八八
第八章 法律之制裁 九一
第一節 法律制裁之意義 九三
第二節 刑事制裁 九四
第三節 行政制裁 一○二
第一、對公務人員之制裁 一○二
第二、對行政機關之制裁 一○五
第三、對一般人民之制裁 一○七
第四節 民事制裁 一一五
第一、權利上之制裁 一一六
第二、財產上之制裁 一一八
第三、其他之制裁 一一九
第五節 國際制裁 一二三
第一、干涉(公力制裁) 一二四
第二、自助(自力救濟) 一二五
第九章 法律關係 一二七
第一節 法律關係之複合性 一二九
第二節 權利義務之意義 一三三
第一、權利之意義 一三三
第二、義務之意義 一三五
第三節 權利義務之分類 一三七
第一、權利之分類 一三七
第二、義務之分類 一五一
第四節 權利義務之主體 一五四
第一、自然人 一五四
第二、法 人 一五六
第五節 權利義務之客體 一五八
第一、物 一五八
第二、行 為 一六二
第六節 權利義務之變動 一六三
第一、權利義務之發生 一六三
第二、權利義務之變更 一六四
第三、權利義務之消滅 一六五
第四、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 一六五
第十章 法律之結構及內容 一六九
第一節 法律之結構 一七一
第二節 法律之內容 一七三
第一、憲 法 一七四
第二、行政法 一八○
第三、刑 法 一八六
第四、民事訴訟法 一八九
第五、刑事訴訟法 一九四
第六、民 法 一九六
第七、商事法 二○四
第八、經濟法,勞動法 二○七
第九、國際私法 二○八
第十、國際法 二○九
第十一章 法律之進化及法系 二一三
第一節 法律之進化 二一五
第一、法律之發生 二一五
第二、法律之發展 二一八
第三、法律之趨勢 二二○
第二節 法系概略 二二一
第一、中華法系 二二二
第二、日本法系 二二五
第三、大陸法系 二二六
第四、英美法系 二二七
第十二章 法律思想簡史 二二九
第一節 中國法律思想 二三一
第一、儒家法律思想 二三二
第二、法家法律思想 二三四
第二節 西洋法律思想 二三八
第一、古代法律思想 二三八
第二、中古法律思想 二四一
第三、近世法律思想 二四三
第四、現代法律思想 二四五
修訂二十二版序
修訂十五版序
修訂八版序
第一章 法律之概念 一
第一節 法律之語源 三
第二節 法律之定義 四
第二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七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九
第二節 法律與宗教 一一
第三節 法律與禮儀 一二
第四節 法律與政治 一四
第五節 法律與經濟 一六
第六節 法律與實力 一八
第三章 法律之淵源 二一
第一節 直接法源 二三
第二節 間接法源 二七
第四章 法律之分類 三三
第一節 基於法之成立過程之分類 三五
第二節 基於法之內容之分類 三七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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