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不了問題, 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現代社會常見的犯罪,古人做的更溜
◎傑利˙透納 Jerry Toner,繼《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後,又一重量大作!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專任教授 翁嘉聲──審訂、專文導讀
◎「即食歷史」部落客 seayu、作家、知名節目主持人 謝哲青、背包旅人 藍白拖──推薦
一部頗具啟發性的古代犯罪簡編
闡釋羅馬人關於道德、罪行與懲罰的想法
涵蓋從神話起源到基督教統治下帝國的整個古羅馬歷史
為成年讀者準備的駭人歷史故事
˙男子強暴未婚妻被上訴,律師說:
--該說是強暴了她,還是先入了洞房
˙身為皇帝(尼祿)居然喜歡上街搶劫
--有錢人的快樂往往就是這麼樸實無華且枯燥
˙在酒吧聽到陌生人抱怨政府,跟著一起罵,然後就被抓走了
--完美的釣魚執法
˙皇帝缺錢了,就指控身邊的人叛國,把對方的財產全部充公
--國庫因叛國罪指控而充實
˙中央跟地方一起搶「上好」的罪犯
--因為他們是競技場營運最好的籌碼
當我們審視羅馬的時候,我們看到了什麼?
是古代腐敗的可怕景象——還是我們所處動盪時代的倒影?
羅馬是一個聲名狼藉的帝國。從殘暴的遊戲到昏庸的君王,從暴民到殘酷的戰爭,它的名字像小巷裡的尖叫聲一樣回蕩了幾個世紀。但它果真如此不堪嗎?跟隨歷史學家傑利˙透納的探尋之旅,揭開羅馬的犯罪史。
從古羅馬君王提比略和尼祿失當的性侵犯罪到屋門大敞,離開寓所會遭遇盜竊的幾率(相當高,尤其是如果牆壁薄到足以穿透的程度),傑利˙透納不遺餘力地在他的書中使這座永恆之城躍然紙上。
瞭解到這些形形色色惡棍的故事,才發現那些長期以來最受其害正是羅馬的民眾。探索上位者荒淫無度的誘惑,和在絕望之下一個平民能做些什麼?
●媒體推薦
傑利˙透納在這座城市引人入勝的社會史中,向我們介紹了野蠻與慾望的大雜燴。 將故事分為不同的類別(恐怖政治、反對神的犯罪等),這本書最引人入勝的,就是這些惡名昭贓的犯罪。透納的書不僅僅是有趣的軼事集,它微妙而又持久地提醒著我們,在每一個「文明」社會的外殼下,都潛伏著令人髮指的醜行。
──《泰晤士報》亞歷山大˙拉曼Alexander Larman
●讀者推薦
關於古羅馬暴力,犯罪和衝突的出色著作。以其敏銳的保護語氣深入研究了許多引人入勝的細節,以證明或反對以下指控:羅馬真的像每個人所說的那樣糟糕嗎?他的論點清晰準確,表明對他選擇的主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努力。 無疑是對古羅馬人殘酷而又令人驚訝的神秘世界的精彩介紹。 會推薦給任何歷史愛好者。--亞馬遜讀者
作者簡介:
傑利.透納 Jerry Toner
傑利.透納博士,英國劍橋大學邱吉爾學院古羅馬文學研究主任,研究以古羅馬社會與文化歷史為主。著有《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古羅馬管理學聖經》等。
譯者簡介:
審訂者 翁嘉聲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專任教授,專業領域為希臘羅馬古典文明以及古代教會史。
譯者 筆鹿工作室
台北人,醫學院研究所肄,作品曾獲行政院新聞局小太陽獎。翻譯作品涵蓋生活、健康、科學類,包括《反社會人格者的告白》、《如何豢養一隻奴隸》、《端粒酶革命》等。
章節試閱
提起訴訟
羅馬大審判
面對威脅,國王當下立刻就能分辨。敵人的女兒生下雙胞胎男嬰,國王立刻看出這對嬰兒長大以後會挑戰他的地位,所以他做了任何明智國王都會做的事:下令把這對嬰兒扔進台伯河。不過,不幸的是,台伯河正好河水泛濫,沒辦法走到河岸邊,所以國王的僕人沒有忠心為主人辦事,只把嬰兒和搖籃一起扔入河水,以為這樣雙胞胎一定會淹死。事實證明,洪水很快便退去,嬰兒和搖籃留在乾地上,置身於沼澤般荒野中的一片無花果樹林。這時,有一隻口渴的母狼想到河邊喝水,發現了哭泣的嬰兒。母狼沒有吃掉嬰兒,反而讓飢餓的嬰兒吸吮牠的乳頭,一邊餵奶還一邊用舌頭輕輕舔著這對雙胞胎。不久,有一位名叫浮士德勒(Faustulus)的牧羊人發現這兩個男孩,於是帶回家給妻子拉倫夏(Acca Larentia),當作是自己的孩子養育,並命名為羅慕路斯(Romulus)和雷慕斯(Remus)。
隨著男孩們漸漸成長,他們變得格外強壯,經常會結伴到森林裡打獵,如果偶然遇到強盜,甚至還會主動攻擊。兩人如天生的領導者,很快吸引了一群年輕人追隨,渴望參與兄弟倆的冒險活動。由於這對雙胞胎吸引的追隨者愈來愈多,最後甚至能夠與出生時想要淹死他們的暴君互相抗衡。經過一場混戰,國王錯失了輕易致勝的機會,於關鍵時刻被殺死,從此在歷史中被遺忘。大人物便如此崩殞。
倆兄弟於是想要在當初被遺棄地點的附近建立屬於自己的城市。由於鄰近的城市人滿為患,很多人都急切地想要追隨這兩位充滿希望的年輕人,眼看計畫就要成功,建城指日可待。可惜!兩個男孩都想要在一個稍微有點不同的地方建立城市。羅慕路斯心儀的是帕拉丁丘(Palatine),雷慕斯是阿溫廷丘(Aventine)。還有一件看似微不足道卻令人頭疼的小事—這座新城市應該以倆兄弟誰的名字來命名?兩人是雙胞胎,難分長幼。由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他們各自著手,在選定的地點建立自己的聚落,然後決定透過詢問眾神來解決這個爭論。
最後他們想出來的辦法是:在自己的山上統計鳥類數量,如果眾神認為哪個人的選擇正確,便會往哪座山送去最多的鳥。
於是兩個人都在各自的山上安排了一個神聖的空間,開始觀看天空。羅慕路斯一隻鳥都沒看見,所以他想了個詭計,送信給雷慕斯,騙他趕緊過來。雷慕斯收到信後自然認為是兄弟要承認失敗。傳遞訊息的信使對這種不誠實行為感到羞恥,可能心中還開始懷疑自己是否選對了人,因此故意走得很慢。雷慕斯一路上發現了六隻兀鷹,他認為自己贏定了。但是在他到達的那一刻,羅慕路斯眼前出現了兩倍數量的鳥。雙方都聲稱自己贏得勝利。雷慕斯說他贏了,因為鳥兒先出現在他眼前,羅慕路斯卻認為自己看到的鳥更多。倆人怒火高漲地打了起來,最後雷慕斯被殺死。羅慕路斯得到權力,可任意將這座城市以他為名。這就是羅馬城的由來。
羅馬歷史學家李維(Livy)告訴了我們羅馬城建立的確切日期:西元前七五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儘管準確性很高,但李維是在這事件結束後的七百五十年才寫出來,並沒有憑藉什麼證據。而且這個故事還有很多其他版本:有人聲稱,是因為雷慕斯取笑羅慕路斯的城牆,還跳過牆,大聲羞辱城牆無用,導致羅慕路斯憤怒不已,當場殺了他。有人甚至聲稱,有罪的並非羅慕路斯,而是支持他的人之一,這個說法最早是由羅馬歷史學家科西烏斯.費邊.畢克托(Quintus Fabius Pictor)所提出,不過他也是在這個推演事件發生後五百年左右才寫成。今天,關於這個事件,同時期大致最為人所知的三個出處,就是李維、哈利卡納蘇斯的戴奧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以及西元二世紀初期普魯塔克(Plutarch)所撰寫的《羅慕路斯生平》。不過以上三種版本,對羅馬城究竟是何時建立的並無一致觀點,包括西元前八一四、七五三、七五二、七五一、七四八、七二九年等,都是可能的日期。由於上述著作都是在羅馬成為地中海世界主導力量之後所編寫的,這些著作主要告訴我們的其實是,「後來羅馬人如何看待他們自己,而非羅馬建立之際所發生的事」。這些故事所呈現的真實性有限。羅馬可能是由一位名叫羅慕路斯的人所建立,可能有一對孿生兄弟真的為了羅馬城的落腳處發生爭執,甚至因為命名而發生爭執。但這些神話故事真正告訴我們的是,羅馬人後來如何了解自己的面貌。關於羅馬起源的神話,可解釋羅馬人物的個性,告訴我們問題的答案:為什麼羅馬人曾如此成功?讓他們如此偉大的原因是什麼?
神話提供了這些問題的答案,但並非適用於每個問題。為什麼羅馬起源故事的核心是兄弟相殘這種可怕的罪行?畢竟,後來的羅馬社會公認,殺害親密家族成員是一件特別令人震驚的事。惡性重大的罪犯,不只是處以斬首或火刑等死刑,有的還會被丟進一個大袋子,再裝入狗、公雞、蛇和猩猩各一隻,縫死袋口,然後扔進大海或台伯河。這種誇張的處死形式,反映了羅馬社會中數代同堂大家庭的根本重要性。故事中如此一件可怕的罪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顯示羅馬人認識到,他們自己的性格具有令人深感不安的一面。後來的羅馬人也在自己身上看到一種無情的態度,為羅馬如何能征服地中海世界寫下了註解。雷慕斯被謀殺,代表羅馬人將國家置於所有一切事物之上,甚至比自己的親兄弟還重要。權力是最重要的,如果獲得政治權力必須要殺害家人,那就做吧。這個故事強調了羅馬人的暴力能量,也顯示他們理解統治、執政經常會涉及殘暴的行為。此外還顯示,羅馬人知道自己祖先的怪異狀況。如果創建這座城市的人是個王子,嬰兒時期就被遺棄,然後由牧羊人撫養長大,那麼羅馬人的強悍態度便不令人驚訝,他們未曾想過要過著奢侈的皇室生活。在許多方面,羅馬多多少少狡詐不實的成長過程,成為所有羅馬人形象的隱喻。有人(元老院議員)是尊貴高尚的,但大多數人(平民)則不用說,都是腳踏實地的老實人,而且整體來說,羅馬人所展現的特質,正是管理他們已知世界所需要的。
羅馬人也知道,自己並不值得完全信賴。他們的平民似乎有些過於野心勃勃。羅慕路斯難道不是想要在計算鳥隻上欺騙自己的兄弟嗎?即使有眾神參與,他不還是做惡了嗎?羅馬人喜歡相信眾神是站在自己這邊,他們稱這是一種「眾神的和平」(pax deorum),令他們感到舒適安全。但他們神話般的國家創建者,卻在宗教面前公然作弊。後來的羅馬人認識到,他們完全有能力進行這種可恥的行為。關於這個神話,有個版本甚至聲稱,狼的角色是虛構的。羅馬人使用拉丁文「lupae」代表母狼,但這個字也是妓女的意思,因此在這個版本的故事中,牧羊人浮士德勒的妻子事實上是個妓女。好像羅馬人心裡都藏著一些念頭,相信祖先的櫃子裡都裝著可恥的祕密,一個有助於解釋他們究竟是誰的祕密。
當然,這個建國神話也說明了羅馬人的優點。被遺棄的孩子卻變得強大,表示他們的確很特別。長大成人以後,成為英俊、高尚的年輕人,膽大又勇敢,勇於冒險,毫不畏懼。倆兄弟對同齡者和屬下都一樣友善,但對國王的黨羽卻嗤之以鼻。如果有人受到暴力威脅,他們會根據個人利益,進行干預。就像那隻了不起的母狼一樣,沒有吞食雙胞胎,反而給他們餵奶,倆兄弟也一樣照顧著照顧他們的人。在倆人中,據說羅慕路斯的判斷力和政治智慧較高,他與鄰人打交道時,給人的印象是天生的命令者而非服從者。這倆人對自己所做的一切都充滿熱情,無論是運動、狩獵或驅趕盜匪和小偷。因此他們日後在整片國土都享有盛名,後代亦征服地中海世界,這點並不令人驚訝。
但羅馬人也知道,成功必須付出代價。詩人奧維德在《歲時記》(Ovid Fasti Book 4)中描述這個神話。雷慕斯的鬼魂現身在養父母面前,表示對自己的死亡感到憤怒,也說到他對手足的愛不應受到質疑。羅慕路斯後來聽聞了這件事,想要努力忍住眼淚卻沒辦法,但他最後將悲傷鎖在心中,下定決心日後不在公共場所哭泣,樹立堅強的榜樣。羅馬人明白,成功表示要抑制個人的想法,必須為國家利益犧牲一切,還要隨時準備好,必要時去面對各種暴力犯罪。最重要的是,他們明白餵奶的狼具有怎樣的含意:那是一隻兇惡有野性的野獸,且令人感到威脅,而這些特質和乳汁一起被羅馬人吸收了。羅馬人知道自己是狼之子。
本書將羅馬送上審判席。很多人認為,羅馬是個罪惡之都,充滿野蠻、罪惡和腐敗。有位現代作家,將羅馬競技場的角鬥士戰鬥描述為「嗜血的人類大屠殺」、「迄今為止所發明最糟糕的血腥運動」,甚至聲稱「史上最具破壞性的制度就是納粹主義和羅馬角鬥士」。羅馬的征服戰爭,囊括在愛德華.吉朋(Edward Gibbon)所謂「對人道和正義的永久性侵犯」範圍內,若發生於現代,將會被帶到荷蘭海牙國際戰爭刑事法庭上。正如另一位著名學者所爭論,羅馬帝國中普遍存在著腐敗,政府努力的目標,受挫於高階官僚和軍事領導人的私人利益,導致帝國垮台。相較於現代流行的娛樂,無論是羅伯特.格雷夫斯的小說《我,克勞狄烏斯》(I Claudius)還是HBO電視連續劇《羅馬》,羅馬帝國都已成為各種性墮落的同義詞。但仍有人將羅馬視為有秩序和成功社會的一個範例,認為帝國「眾神的和平」實現了好幾世紀的和平,並使數百萬人免於最嚴重的恐懼—被侵略、攻打、死亡或奴役。羅馬的國家權威,啟發了現代西方世界中的許多政府和司法建築,從英國倫敦的老貝利法院,到美國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大廈。
現實世界中,羅馬究竟是什麼樣的地方?是一個秩序井然的社會,整體來說皇帝做得還不錯,人民在很大程度上願意支持帝國嗎?還是一個殘酷的黑幫集團,罪行無處不在,法律主要是為了服務強大勢力而存在,反對派被碾壓呢?羅馬社會是否以犯罪為中心,就像神話中建立城市的過程一樣?
皇帝本身即反映了羅馬的分裂人格。惡名昭彰的「壞」皇帝,例如尼祿(Nero)、卡利古拉(Caligula)等,是專制暴君的縮影。這些統治者不受起訴所限,凌駕於法律之上,打破了社會行為的所有規則。這只是例外嗎?其他的皇帝似乎都努力想要維護正義。古羅馬歷史學家蘇維托尼烏斯(Suetonius)說,例如,皇帝克勞狄烏斯(Claudius)並不總是遵循法律規定,而是會根據自己對公平正義的想法做修改,即使有時在法律上並沒有如此嚴厲的懲罰,還是會任由野獸殘殺重罪犯。有一次,克勞狄烏斯判定一個男人犯了偽造罪,圍觀者有人喊著罪犯應該要斷手,此時皇帝立刻同意,召喚劊子手帶刀和砧板過來。這樣算是一位皇帝的治理良好,或只是對嗜血群眾的展示?蘇維托尼烏斯還說,克勞狄烏斯在審判案件時,表現出的是奇怪的不一致。有時他小心翼翼又精明,有時卻輕率、考慮不周,有時只是愚蠢。在一場關於某人是否為公民的爭議中,律師之間產生了毫無意義的爭論—關於主角是否應該穿束腰長袍「托加」(toga)還是奴隸穿的長襯衣「托尼卡」(tunic),因為只有公民才可以穿長袍。為了展現公平正義,克勞狄烏斯讓男人在辯方及控方發言時輪流換衣服。蘇維托尼烏斯認為,這種行為顯示克勞狄烏斯毫無信用,公開藐視司法。
或是想一想,當官員西爾瓦努斯(Plautius Silvanus)莫名將妻子阿普尼亞(Apronia)扔出臥室窗戶,皇帝提比留(Tiberius)採取了什麼行動?西爾瓦努斯被帶到皇帝面前,聲稱自己當時已經睡著,所以妻子一定是自殺。提比伯留沒有任何遲疑,直奔對方的房子,檢查臥室,發現了明顯的掙扎痕跡。但他並沒有任意採取行動,而是將案件交給元老院,並成立一個司法委員會。至此一切順利。但西爾瓦努斯的祖母烏爾古拉尼亞(Urgulania)是皇室家族老友,她後來送了一把匕首給孫子,這個暗示很容易解讀:皇帝的意思很明白,被告的結果就是切斷動脈(Tacitus Annals 4.22)。我們再度得到一幅色彩生動的圖畫,這則軼事看起來不像是典型的事件,但也提供了正義與任性混合的證據,往往是帝國統治特徵的一種顯現。
即便如此,皇帝對羅馬社會整體的相關影響程度如何?天高皇帝遠,對羅馬人的一般生活能產生多大影響?結果似乎是肯定的,一些羅馬作者對皇帝表示感謝,將羅馬的和平與繁榮歸功於他們:「凱撒為我們提供了偉大的和平,不再有長久的戰爭,不再衝突,不再有大規模的掠奪,也沒有盜賊,無論何時我們都可以在陸上或海上航行。」(愛比克泰德《語錄》Epictetus Discourses 3.13.9)。一些學者認為,這種感懷之言,反映了帝國內部基本的守法狀況。當然,他們說,法律很嚴格,但這完全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羅馬歷史學家華勒烏斯‧帕特庫拉斯(Velleius Paterculus)描述了在共和國最後數年的混亂後,奧古斯都皇帝如何樹立正義,作為他新帝國政府的關鍵特質:
國家長期遺忘的正義、公平和努力工作,如今已恢復。官員恢復了威信,元老院恢復了權威,法院恢復了尊嚴。劇院的動亂已被壓制,每個公民都不是充滿了想要做對事的期望,就是出於被迫必須這樣做。(《羅馬歷史》History of Rome 2.126)
他繼續解釋,「何時穀物價格比現在更合理,或是何時和平的祝福比現在更大?」他說,這就是「奧古斯都的和平」,它為帝國的每個角落帶來了安全。皇帝自己以身作則,親身示範,教導公民做正確的事。
這的確是高度的讚美,但確實如此嗎?假設我們只就表面來看待這些描述,便會看到一個世界—即使羅馬帝國的法律系統發展不如現代,也能成功使數百萬居民和平共處。就此觀點,羅馬帝國長治久安,是因為人們普遍存在共識,認為羅馬的治理公平合理。羅馬帝國的居民將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內化,因此自願成為帝國的參與者,而非被帝國所支配。但問題在於,它忽略了雙方間巨大的權力不平衡。除了阿諛奉承,你還能怎樣對皇帝說話?同樣地,伊拉克在海珊(Saddam Hussein)執政期間,每當他現身,群眾都歡欣鼓舞,但失勢後,群眾的行為就大不相同。因此我們也可以想像,羅馬人是否說的都是皇帝想聽的話,但私下的想法卻大相逕庭?
羅馬人民又如何?基本上守法嗎?是否只對諷刺詩人尤維諾(Juvenal)詩中的「麵包和競技場」有興趣?是否關心正義等抽象概念?我們要來研究羅馬人民是否曾設法對皇帝發揮任何影響,以及皇帝是否曾對群眾的法律和秩序需求有所回應。我們要來檢視羅馬人民在酒吧裡的談話,以及他們如何評論朝政。在專制皇帝的統治下,自由交談是一件危險的事,我們將看到人們經常會以匿名的安全方式來發表自己的批評。
在此情況下,我們要擔任偵探角色,為了對羅馬帝國做出判決,我們將從全國各地收集證據,除了關注社會頂層的皇帝和元老院議員,還需關注底層的農民、工人和奴隸。為了搜索羅馬的各種不法行為,我們會檢視大量的資源。帝國晚期匯集了重要的法律書籍,提供許多送上法庭的案件範例,充滿各種細節;埃及的莎草紙證據,提供了有關當地案件的訊息,引人入勝;另外在修辭教學練習和古代小說中,也都有虛構的犯罪案例;羅馬作家和歷史學家經常討論精英份子的罪行;留存的神諭和魔法咒語,也告訴我們許多一般人的恐懼;基督教文獻中寫著受難者死於羅馬國家之手的可怕故事;後來,當羅馬帝國改成信仰基督教,這些文獻中也寫著它對先前的作為有何想法。我們會發現,所有的證詞都有問題,必須盡力權衡不同的證據。
我們將會對羅馬做出判決,決定羅馬人是否真的比我們更糟糕。羅馬社會是否因為任由絕大多數人民暴露於各種犯罪生活而感到內疚?羅馬是否對所有征服的地區都施行這種犯罪文化?我們將研究羅馬所有參與犯罪的人,無論是被告、證人還是原告,以及性別、地位和年齡如何影響所受到的待遇。我們將會從許多角度研究古代的罪行,從人們認為導致的原因,到如何預防和懲罰,以及經驗和恐懼。我們將揭發犯罪(無論是宗教、性、暴力或叛國)如何跨越羅馬社會各階級層面,以及每個人對這些事不同的認知。隨著羅馬城發展成全球性的龐大帝國中心,我們將看到從叛國罪到通姦罪等各種不同的罪行,以及如何找到新的處理方法。我們將研究皇帝在這一切中所扮演的角色、裁決多樣性的問題、從餐飲店出售什麼樣的食物,到奴隸的懲罰。最後,我們將看見羅馬帝國對後來的基督化是否有所作為。在耶穌教化的影響下,羅馬人是否改過自新,還是仍一直保持相同的獸性?
提起訴訟
羅馬大審判
面對威脅,國王當下立刻就能分辨。敵人的女兒生下雙胞胎男嬰,國王立刻看出這對嬰兒長大以後會挑戰他的地位,所以他做了任何明智國王都會做的事:下令把這對嬰兒扔進台伯河。不過,不幸的是,台伯河正好河水泛濫,沒辦法走到河岸邊,所以國王的僕人沒有忠心為主人辦事,只把嬰兒和搖籃一起扔入河水,以為這樣雙胞胎一定會淹死。事實證明,洪水很快便退去,嬰兒和搖籃留在乾地上,置身於沼澤般荒野中的一片無花果樹林。這時,有一隻口渴的母狼想到河邊喝水,發現了哭泣的嬰兒。母狼沒有吃掉嬰兒,反而讓飢餓的嬰兒...
推薦序
導讀/翁嘉聲
傑利‧透納的《古羅馬惡行錄》是繼《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及《立志做一個高貴的羅馬人》後,以專業但輕鬆的方式來介紹古羅馬社會的不同面向。《古羅馬惡行錄》強調的是被羅馬人歸為infamia(惡名)的犯罪行為。這三本書都預設古羅馬史的一項基本命題:人如何生存、如何待人及被對待,端賴其法律定位,因此這三本書都涉及羅馬法,尤以《古羅馬惡行錄》為甚。
羅馬法是古羅馬人留給西方社會及世界文明最重要的文化資產之一。時至今日,南非及蘇格蘭仍在某種程度上使用羅馬法。但羅馬法是什麼?要如何運用這些法律史料來瞭解古羅馬?以下將從歷史觀點來簡略介紹羅馬法及其特色,以及如何透過它來瞭解羅馬社會。最後則是有關infamia這個字在羅馬法的含意及翻譯。
羅馬法極簡介
從法律史來看,羅馬人把公元約前450年公布〈十二表法〉當做他們ius civile(常譯為「民法」,civil law)的起點。這ius civile嚴格指的是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包括我們民法及刑法涵蓋的大部分範圍,相對於有關宗教祭祀的神聖法(ius sacrum)。羅馬法歷史終點則是查士丁尼(Justinian I, 527~656年在位)在528~534年彙整、公布舊、新《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us),《法學彙纂》(Digesta)和《法學入門》(Institutes或Institutions),集羅馬法大成。羅馬法特別強調程序創造正義,而在實質內容上強調私法,特別是財產(包括人身)之取得擁有、保全使用、交易及繼承,範圍十分廣泛,幾乎涵蓋透納《惡行錄》中所有的「惡行」。因為是私法,相關法律權益必須由當事人自己爭取。私法在《查士丁尼法典》條文中佔多數,而《法學彙纂》五十冊中,九成以上集中在私法上。
羅馬法若以階段論,大致分為早期共和原始階段、中晚期共和成型階段(前兩者約以-300年為界)、帝國元首政治時期(Principate, -27~235年)的古典時期,以及從君士坦丁一世(306~337年在位)以降的晚期帝國後古典時期。早期階段特別強調法律形式:任何法律行為及訴訟都必須以種類有限、形式嚴格的陳述方式來提出主張(legis actio,「法律行動」),否則無效。貴族因為掌握箇中秘訣,常用之來壓迫平民,因此司法常是政治改革項目之一。隨著政治發展和羅馬勢力範圍擴大,開始包括非羅馬人,羅馬於是設置專責的法務官員,如-367年的羅馬法務官(praetor urbi)及-242年的外國人法務官(praetor peregrini);他們「為了公共利益,會支持、補足以及更正ius civile」(Digest 1.1.7.1),維護羅馬轄下人民的權益,有時甚至會就個別狀況創造新的訴訟陳述方式(formulae),明確定義訴訟雙方爭議範圍(litis contestatio),確認雙方同意的仲裁者(iudex),來解決紛爭。法務官每年就職時會宣示尊重前例,並公告施政方針;這些累積起來,形成新的法源,稱為「官員法律」(ius honorarium)。
法務官嚴格來說並非法官,而是提供司法資源給訴訟者解決爭端的官員。另外,仲裁者是訴訟雙方都同意而任命的,對裁決結果因此不得上訴。這情形像是法律人類學的「糾紛解決」(dispute settlement),常發生在較小的社會中。此外,羅馬共和史裡的各種市民大會,也可通過法律(無論是lex或plebiscitum);「元老院建議」(senatus consultum)因為深受官員重視遵守,也成為法律。但這兩類型機構產生的法律常與政治,特別是憲政議題有關;即使通過我們所認知的刑法,也多集中在與貴族政客有關,如賄選、貪污、叛國等。羅馬法切割公領域及私領域的方式,與在自由主義傳統生活的我們所具有的認知是有些不同。因此,例如說,傷害罪在羅馬法是被理解為對財物(這包括人)的毀損,因此需要賠償,屬於私法,而不是我們的公訴罪。何況羅馬也沒有類似公訴檢察官的人來執行公權力。這些傷害都是要自力救濟,由受害人訴諸法律資源來平反補正。
進入元首政治時期後,集大權於一身的皇帝以共和時代官員為本,繼續發佈命令、下達指示、回覆徵詢,進而針對案件扮演法官角色。因此除了上述legis actio及litis contestatio的司法程序外,官員在獲皇帝授權後,會主持訴訟及其他法律行為。這稱為cognitio extra ordinum或cognito extraordinaria(「程序之外的調查」),而且越來越普遍,取代之前共和時期常用的程序。訴訟不再是在法務官監督訴訟雙方進行仲裁,而是由原告提出控告,由獲授權官員進行案件調查(cognitio),進行判決。在這情形下,訴訟人可針對判決結果來上訴到任命官員的人:皇帝;因此上訴成為司法體制的一部份。《惡行錄》提及訴訟耗時耗錢、不公不便以及如入迷宮之中,找不到出口,開始出現;到晚期羅馬訴訟更成為普通百姓的夢魘。
在羅馬法律發展上,哈德連(Hadrian, 117~138年在位)扮演關鍵角色。他下令法學家Julian整理之前所有裁決及法律,變成皇帝的法令(constitutio),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皇帝從此正式成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法源。哈德連改革中央行政,雇用有法學素養的騎士階級(equites)擔任官員,吸引人才從事法律,並組織由有法學專家在內的顧問團(consilia principis),提供建議。皇帝設有專責官員來處理陳情及上訴等業務,可以透過諭令(edicata)、政令(decreta)、訓示(mandata)、回函詔書(rescripta),或在訴狀批注御見(subscriptones)等方式來形成法令。最著名的莫過於卡拉卡拉(Caracalla, 211~217年單獨在位)在212年宣布「安東奈納斯法」(Constitutio Antoniana),下令帝國境內所有自由人皆為羅馬公民。這新的情形更需要完整的法律系統來規範,而元首政治時期也正是法學家(jurists)論述最旺盛的階段,人才輩出,百家爭鳴。哈德連指定傑出法學家針對法律疑點提出解釋(responsa prudentium),凸顯法學家的崇高地位。法學家也能位居高津,如《法學彙纂》中常出現的幾個名字,如Papinian, Ulpian及Paul等,都在稍後的塞維魯王朝(Severan Dynasty, 193~235年)擔任要職,甚至位居形同首相的禁衛軍統領。皇帝在法學家襄助下解釋及創新法律,鼓勵法學議題的論述,盛況空前,蔚為羅馬法的古典時期。之後羅馬政治步入黑暗時期(235~284年),羅馬法發展也同時失色黯淡。但隨著戴克里先(284~305年在位)復興帝國,再度出現兩部重要法典(291年Codex Grgorianus及295年Codex Hermogenianus),宛如迴光返照。這些法典成為查士丁尼編訂法典的重要根據。
真正羅馬法的後古典時期應該算是從君士坦丁(Constantine I, 306~337年在位)開始。獨立的法學論述聲音從此不被允許,水準下滑,而帝國政府高度中央集權化及組織進一步官僚化,完全壟斷法學發展。但晚期帝國其實也是法學院最興盛時期,尤以在貝魯特斯及君士坦丁堡的最為知名(另外還有亞歷山卓、羅馬及雅典),而法學素養也常成為出仕要件之一。因此我們應該說法學人才被官僚系統徹底吸收,為帝王服務,不再被允許表達獨立意見,以符合晚期帝國主宰政治(Dominate)高度獨裁集權的政治氣候。中央法務首長(quaestor)地位崇高,專為皇帝草擬律令,但這職位常被善於修辭的人物、而非法學家佔有,因此當時的律令用詞時常浮誇、充滿修辭、欠缺專業,而這反映在收集君士坦丁以來的律令、並在438年整理公布的《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中。但這種「帝國修辭」其實也是羅馬法的目的之一。以下將會說明。另外,《狄奧多西法典》首度透露帝國在接受基督信仰後出現的問題,包括歸信者或教士的法律地位、政府是否對教產課稅,或教會(或法人團體)能否成為財物餽贈對象等。異教祭祀等的神聖法當然完全歸零,由教會法(Canon Law)取而代之,但這屬於羅馬法外的另個系統,有自己發展的軌跡。除了與信仰相關議題外,例如,無重大緣故的離婚被嚴格限制(理由:婚姻是在神見證下締結,理論上只有神才能解散)或是黥面的刑罰(因為人是以上帝形象創造的),帝國改宗對羅馬法特色的影響並沒預期地大。
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全力推動法律改革。他倚重約翰(John of Cappadocia)、特里波尼烏斯(Tribonius)等人的襄助,而他們的訓練多以羅馬法古典時期的法學論述為基礎,特別是私法,所以法律改革仍維持原來的特色。皇帝在改革法律時要求刪除過時機制、矛盾法條、細膩炫學但無用的區分,並就爭議確定說法,將羅馬法系統化。約翰主持的法典編訂是彙整戴克里先任內兩部法典、《狄奧多西法典》以及428年以來公佈的律令。最後皇帝在529年公布現已不存的舊《查士丁尼法典》,在534年則公布現存的新版。他希望新法典能改善訴訟的氾濫,但公布法典的行為本身也符合他當時復興羅馬帝國的雄心願景,與當時在西帝國擊潰蠻族的軍事勝利相互輝映。
羅馬法庭允許律師在攻防時引用古典法學家意見,但常出現意見相左,各有所本,莫衷一是。狄奧多西(Theodosius II, 408~450年單獨在位)在426年公布「援引法」(law of recitation),規範或以多數決、或以某專家意見為優先來解決。查士丁尼認為這不夠理性,於是先行處理五十道法學爭議,公布《五十道判決》(Quaginta Decisiones),並緊接著在530年年末下令特里波尼烏斯網羅法學教授及菁英,將約1,500冊(一冊是一卷,約是《惡行錄》一章的規模)的法學家著述濃縮成50冊,命名為Digesta(《法學彙纂》,原意為「整理過的摘要」),或是Pandectae(《百科全書》)。他們揀選、甚至改寫原著,確定出認為最好的法律見解;他們雖將結果歸諸前輩,但仍是以獨尊一言取代之前的百家爭鳴。結果Ulpian提供2/5份量,遙遙領先;次之的是Paul,達1/6。皇帝在533年公布《法學彙纂》,也是希望縮短訴訟。皇帝更下令嚴禁任何人從此對法律進行評論,而這等於將羅馬法凍結在他認為的理想狀態中。
《法學彙纂》也成為法學院學生的修業內容,但仍過於高深。皇帝因此改革法學教育,規定修業年限及學習內容。他下令編訂法學入門教材,由特里波尼烏斯將二世紀古典時期法學家蓋烏斯(Gaius)的《法學入門》,加上其它教材,更新出版。這《法學入門》能獲得皇帝欽定,可能是教科書難得的殊榮吧!
《查士丁尼法典》、《法學彙纂》及《法學入門》這三部作品集羅馬法大成,也完成查士丁尼的法律改革,更成為我們認識羅馬法的根據。之後皇帝公布任內的律令集,成為《新法》(Novellae),這裡就有比較多基督教信仰的痕跡。但查士丁尼這種政治集權、壟斷司法也終結了羅馬法那原先所具有的活力及創新,也扼殺法學與時俱進的發展機會。儘管他令人讚嘆的成就,但羅馬法的黃金時代還是在那政治相對開放、法學多元論述受到鼓勵的元首政治時期。
在西羅馬帝國覆亡後,羅馬法陸續在後繼日耳曼民族國家(如東、西哥德及勃艮第王國)以部分方式推行,主要是治理轄內的羅馬子民。但整個法學水準是每況愈下。東羅馬或拜占庭帝國剛開始時亦復如此,因為這整套成品是以拉丁文書寫,而位居東方的拜占庭帝國從七世紀初起已成為以希臘文為國語的帝國,所以一直要等到九世紀,皇帝「智者」李奧(Leo the Wise, 886~912年在位)更新、並以希臘譯文公布查士丁尼的法典集,羅馬法才在拜占庭帝國被較全面認識及使用。在中古西歐羅馬法研究要等到十二世紀,才在北部義大利復興,但之後如火如荼,發揮重大影響力,包括英、法王權的鞏固。羅馬法在十九世紀到達學術研究高峰,主要在德意志地區。但這些都已經是透納《惡行錄》的範圍之外。
使用羅馬法來瞭解羅馬歷史?
這是個極為複雜的問題。此處也以極簡方式來說明原則。首先,如果將羅馬法律當作史實,那必然十分危險,正如若將現在國家的法律都當作事實,那應該十分完美,但實則不然。法律應該比較像是語言的文法規則:它協助人們學習說出符合文法的話,讓人理解,但卻不能決定要說話的內容。所以,舉例說,交通號誌規則規範大家如何使用道路,而大家若都遵守,大致能保障行路安全,但卻無法禁止決心貪圖方便而違規的人;即使有人執法,違規者仍願冒著被處罰的風險,以欺瞞或其它方式來遂行己意,滿足那無所不在的個人「快樂原則」(pleasure principle),而這「快樂原則」即使在現代監控嚴密的政權也難以完全抹除。《古羅馬惡行錄》裡所提及的「惡行」要在羅馬法強調私權的觀照下,才能理解,例如對人身傷害的公訴罪在羅馬世界是以財物毀損來處理。透納在本書因此使用具體例證來陳述羅馬法所規定的「惡行」在實際上為何,而這具體發生過的故事才是歷史,而不是那些抽象的法規。羅馬法是古羅馬的社會文法,讓我們理解羅馬人如何行為、甚至何以如此行為,並解釋何以會被法律視為「惡行」。
但這種「玩弄」法律,以滿足個人「快樂原則」,並不意味羅馬法是僅供參考,公布只是為了被逾越破壞,毫無嚇阻效果。因為制訂法律者也常「被認為」能強制執行,而大部分的人只需知道這種可能性,便會決定守法,成為不願或不敢犯法的順民。但羅馬帝國曾統治過五千萬人口、五百萬平方公里的疆域,何其浩瀚遼闊,而那是沒有電話或網路,最快交通工具僅是馬匹奔跑的時代!即使晚期羅馬帝國採取被誇稱為「大政府」的集權官僚治理方式,但天高皇帝(或官員)真的仍是很遠很遠,而法律不普及、不方便是確切事實,且耗時耗錢、甚至不公不義。人們對法律的重點最後還是退防到個人如何保全自身財產的私法上,而羅馬法強調物權則反映這重點。這也說明早期法律何以偏向於衝突解決,而非由法律規定孰是孰非;但隨著帝國發展,這小型社區常出現的解決方式,終於被迫改變,但定型羅馬法的核心還是集中在保障有產階級財物的私法上,而這群有產階級正也是羅馬政權最重要的支持者。
透納所提及的「惡行」看似包羅萬象,但與現在犯罪相比,種類及數量仍會讓人覺得羅馬帝國像是個烏托邦。這部分是因為犯罪及其防治不太曾是羅馬法的主要關切,法令不夠齊全。不過政治秩序的「維穩」則很重要,不過這不是法律所能單獨做到的。從帝國統治者觀點來看,公布法律和強調以法治國的決心,有其重大政治象徵意義。這是種「說服」加上「脅迫」的帝國修辭,象徵皇權無遠弗屆,政治運作順暢,而這象徵意義對統治者及其支持者是十分重要的。這是羅馬法的政治意義。皇帝個人可以是惡棍,如《古羅馬惡行錄》第一章開宗明義地談論不良少年皇帝尼祿的惡行惡狀,但羅馬法及羅馬帝國卻是公正、永恆的。透納所描繪的狀況多是半下流社會才發生的事,而皇帝雖偶而會因敗德而淪落到半下流社會,但仍無損羅馬帝國以及羅馬法的無比尊嚴。
有關Infamia
Infamia最初是監察官(censors)在五年一度的糾舉監察措施中,將涉及惡劣行為(包括如揮霍遺產而負債)的公民標上infamia的記號,但特別是針對元老,並藉口逐出元老院。法務官則透過控制司法資源,剝奪一些被列入黑名單的infames使用司法的機會,如不得預立遺囑或成為遺囑受益人。但之後則逐漸演變成如在Digest 3.2.1所提的「惡行」:「以下會引起infamia:一個人以不榮譽方式退役…出現在舞台表演或吟唱;開娼妓院牟利;在刑事程序中被判決進行騷擾性訴訟或共謀其中任何事者;以自己之名被定罪偷竊、暴力搶劫、侮辱他人、詐騙、設局或在如是的案件中涉案者…」。這顯然是指一般「惡行」,但其涵蓋範圍廣闊,因為從其它地方我們得知,例如,寡婦在完成守喪前再婚,會被記下infamia(但其男性配偶則沒事);或人們接受委託存款或合夥事業時,背棄約定,也會引起infamia;和已經是infames的人結婚也自動會為自己帶來infamia。將infamia翻譯為廣泛的「惡行」、甚至是會「傳染」的惡行,應該是妥當的。
進行法律改革的查士丁尼在即位前,迷戀牛肉場秀女演員狄奧多拉(Theodora),極想婚娶為妻,卻面臨因此帶來infamia的法律障礙。他透過自己代理叔叔皇帝(Justin I, 518~527年在位,晚年可能患有阿茲海默症)執政的機會,慫恿元老院通過建議案,以這類女性改過自新,可以免除infamia,最後來讓自己順利成婚。這故事顯示出羅馬法終究是羅馬權力(imperium Romanum)的法律表述,而越高層的人顯然越能享受到羅馬法的保護。
導讀/翁嘉聲
傑利‧透納的《古羅馬惡行錄》是繼《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及《立志做一個高貴的羅馬人》後,以專業但輕鬆的方式來介紹古羅馬社會的不同面向。《古羅馬惡行錄》強調的是被羅馬人歸為infamia(惡名)的犯罪行為。這三本書都預設古羅馬史的一項基本命題:人如何生存、如何待人及被對待,端賴其法律定位,因此這三本書都涉及羅馬法,尤以《古羅馬惡行錄》為甚。
羅馬法是古羅馬人留給西方社會及世界文明最重要的文化資產之一。時至今日,南非及蘇格蘭仍在某種程度上使用羅馬法。但羅馬法是什麼?要如何運用這些法律史料來瞭解...
目錄
導讀/翁嘉聲
提起訴訟
羅馬大審判
證據
第一章尼祿的掠奪及其他暴力犯罪
第二章從竊賊到江洋大盜
第三章詐騙、偽造和帝國的腐敗
第四章恐怖政治
第五章違抗眾神的罪惡
第六章性、飲酒和暴食:違反道德的罪行
第七章戰爭罪
第八章性格改革?罪行與基督徒皇帝
判決
羅馬:有罪或無罪?
導讀/翁嘉聲
提起訴訟
羅馬大審判
證據
第一章尼祿的掠奪及其他暴力犯罪
第二章從竊賊到江洋大盜
第三章詐騙、偽造和帝國的腐敗
第四章恐怖政治
第五章違抗眾神的罪惡
第六章性、飲酒和暴食:違反道德的罪行
第七章戰爭罪
第八章性格改革?罪行與基督徒皇帝
判決
羅馬:有罪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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