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DEO 瞭解稅改與租稅正義的第一本書
從社會學的角度,解析稅制、國家與人民的關係
我們生活在租稅國家,卻在稅改政策當中消失了?
把納稅人找回來,因為下一波民主,將從稅改的討論開始……
稅,是一個國家運作的基礎,民主政治的出現在歷史上與人民對稅制的同意不可分割,亞當斯密也曾說,課稅應該清楚、精確和確定,但時至今日,稅制的複雜不僅讓人霧裡看花,更成為只有少數人能討論的議題。對納稅人而言,納稅不是強制的義務,就是無感的責任,遑論討論關乎公平正義的稅改政策。作者馬克.勒瓦因此呼籲要跳脫工具化的探討方式,加入公民觀點,才能真正做到租稅正義。
政府今年喊出「量能課稅」與「公平正義」為未來稅改兩大原則,到底稅改的用意是要進行所得重分配,促進租稅正義?還是只在改善財政赤字?臺灣平均國民所得去年二○一一年雖然突破兩萬美元,但不僅貧富差距愈趨惡化,國債也已高達四兆八千多億新台幣,臺灣跟其他福利國家一樣,面臨財政健全的危機以及必須稅改的壓力,但一般人對稅的瞭解仍然有限。
本書架構出稅、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清楚解析稅的基本概念,納稅人的心態以及稅如何是國家運作的核心,希望有助於討論公平合理的財稅社會契約方案,使稅收制度不僅能保障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的經費來源,同時確保最富有的人和所有營利的產生能以適當程度回饋給社會。
公民應該瞭解的稅的基本問題
累進稅率可以改善貧富差距嗎?
為什麼稅率過高會導致稅收減少?
要改善財政赤字,是要減低社會支出,還是加稅?
逃漏稅是聰明的避稅行為?還是不道德的違法行為?
增加社會福利與減稅是衝突的嗎?
直接稅有感?間接稅,如營業加值稅就無感?
作者簡介:
馬克.勒瓦(Marc Leroy) 法國漢斯大學社會學教授,財政社會學專家,區域地方分權研究中心主任(CRDT,此中心屬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之歐洲地方政府研究小組),已出版十二本著作及其他專論文章,同時擔任稅務律師十三年,對歐洲的稅制研究不遺餘力。
譯者簡介:
陳郁雯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基礎法學組碩士,現就讀巴黎第四大學古典語文系碩士班。 詹文碩 法國電訊管理學院管理碩士、巴黎經濟戰爭學院畢業。現任文饗文創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淡江大學法文系兼任講師、央廣法文部節目主持人。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南方朔、黃世鑫(臺北大學財政學系退休教授,前賦改會委員) ◎共同推薦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蘇建榮/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財政學系專任教授 孫克難/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前賦改會委員 王榮璋/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 簡錫堦/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 羅能清/德明財經大學財金學院財政稅務系特聘教授 黃智聰/政大財政系教授 曾巨威/立法委員、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中國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講座教授 黃耀輝/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財政健全小組成員
名人推薦:南方朔、黃世鑫(臺北大學財政學系退休教授,前賦改會委員) ◎共同推薦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蘇建榮/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財政學系專任教授 孫克難/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前賦改會委員 王榮璋/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 簡錫堦/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 羅能清/德明財經大學財金學院財政稅務系特聘教授 黃智聰/政大財政系教授 曾巨威/立法委員、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中國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講座教授 黃耀輝/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財政健全小組成員
章節試閱
第三章 租稅正義 I.租稅重分配 為減少貧富之間的所得差距,各個國家藉由租稅或社會性稅捐,並搭配不同模式的社會補助金(prestations sociales)挹注,進行重分配的目的。從歷史的角度出發,我們首先將探討法國所得稅的重分配功能,接著討論在租稅改革的過程中,社會如何看待租稅不平等的現象。 1.客觀不平等與重分配 要描述不平等現象和指出各種重分配模式的特色,需要一些客觀的資料。統計數字顯示在法國,資產和所得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根據法國國家統計與經 濟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 Économique, INSEE)(Données sociales, 1996),最富有的一○%家戶持有的資產占全體五○%,所得則占全體的二八%,另一方面,最貧窮的五○%家戶持有的資產僅占全體八%,所得則占二五%。若按照不同的收入來源區分,勞動所得(les revenus d’activités)占整體所得的絕大部分(約三分之二),其中薪資占超過一半。社會性所得(les revenus sociaux)—含社會津貼(transferts)或退休金(retraites)—約占家戶收入的三分之一。資產所得(les revenus du patrimoine)估計占五%至一○%。在所有西歐國家中,勞動收入所占的比重都較(估算)資本所得來得高。 薪資不平等的評估比較容易測量。為了比較薪資的不平等,我們使用的指標是十分位 P90/P10,也是許多國家所採用的指標。這項指標測量的是前一○%薪資最高者的薪資最下限與後一○%薪資最低者的薪資最上限之間的差距。在法國 ,差距約為三倍。收入最低者的平均薪資與收入最高者的平均薪資間的差距則更大,大約為五倍,但這第二種指標不利於進行跨國比較。根據第一種指標,法國薪資不平等的程度介於北歐國家、義大利和德國(二至二點五倍),和英國與奧地利(三點五至四點五倍)之間,屬於中等。若論所得的不平等,其倍數達到五點五倍,較薪資方面嚴重。與其他國家相比,雖然資料較不一致,法國仍算是中等的。在此同時,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的人民購買力有逐漸增加的情形,此一現象也要納入考量。舉例來說,一八七○年推估平均所得之差距和一九九○年申報平均所得的差距在一至十倍間,假如這項分析的結果正確,則我們可以說不平等的情形隨著已歷史發展而減少(三至四倍)。 重分配的效果是透過比較所得總額的分布(échelle des revenus bruts)和可支配所得的分布(échelle des revenus disponibles)來評估。可支配所得等於所得總額減去稅金與社會性稅捐再加上社會補助金。一種稅收愈是採累進制,其重分配效果便愈明顯,當然效果強弱也要看該稅在所有稅收中的比重多寡。此外,重分配並不僅僅依靠著稅收和社會稅的累進制,也依賴社會津貼的分發。如果這些津貼未和所得連結,就無法減少所得不平等,只有按照經濟狀況給予的社會津貼能帶來重分配的效果。 至於稅收,比較結果顯示法國一向是個特例,雖然近來法國的徵收制度和其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已較接近。法國屬於稅率最高的國家之一(約為國內生產毛額的四五%),僅次於一些北歐國家之後。不過,稅率的差距其實是相對的,研究各國如何支付社會保險便能解釋差異何以存在:國家徵稅和私人資金兩種經費來源在各國社福制度中的比重並不相同。長期而言,我們看到所有 OECD的國家都有稅收提高的趨勢。歐洲共同體國家的平均稅率也在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九○年間提高了一三.五%。這個現象解釋了何以降稅議題陸續出現在各國政府施政計畫中。法國的情形相當弔詭,儘管有各種降稅方案出現,(廣泛而言的)財稅負擔卻因一九九○年代末期經濟大好而升高(稅收超徵議題〔cagnotte fiscale〕)。所得稅在法國稅收中的比重較其他國家低得多,而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九九年間所得稅平均而言都是 OECD國家的最大收入來源。另一方面,即便各種支應社會安全制度的直接稅(如全面社會捐〔 CSG〕,社會債務償金〔 CRDS〕)加重,致使社會分攤金( cotisation sociale)的比重相對減少,社會分攤金在法國仍較其他國家重。相對來說,在直接稅收入比重增加的同時,間接稅則保持穩定。 簡言之,OECD國家稅收制度長期保持穩定的現象,並不能掩蓋國與國之間的差異,雖然差異正緩緩縮小。 至於重分配,法國當前的制度比起其他國家欠缺效能。事實上,在財稅方面(單指稅的部分),重分配功能幾乎完全倚賴所得稅的累進制。然而,既然所得稅在整個稅收制度中所占的比重相對較低,法國稅制的重分配功能便效果不彰。儘管直接稅如 CSG和CRDS比重增加,但這些非累進制的稅對於重分配並無幫助。舉例而言 ,在一九九七年,前一%最富有的家戶持有所得總額的一○%,繳納所得稅和 CSG稅後仍持有整體所得的九%;前二○%持有所得占全體所得五七%的家戶在繳納所得稅和 CSG稅後仍持有整體所得的五五%。在所得分布「最底端」的二五%家戶只占整體所得的五%,在加上所得稅和 CSG稅的因素後持有整體所得的五.三%。因此,法國的稅制並未真正解決所得不平等的問題。 在社會面向上,非累進制的社會分攤金事實上也沒有成效,主要是靠依經濟情況給予的社會津貼來施行法國的重分配功能。在法國的重分配模型中,主要是以社會補助(prestations sociales)的方式挹注弱勢家庭,而不是透過稅收的累進制 :以福利國家政策試圖協助最貧窮家庭的問題,以緩解財稅國家的缺失。 稅金和社會稅的徵收,以及最重要的社會津貼,皆使所得不平等縮小,但此功效主要發揮在所得分布的前半段,亦即使所得較低者得與平均所得更接近。因此法 國重分配制度的效果儘管略遜於其他國家,仍然不可抹滅。法國的重分配模式特別仰賴社會津貼,相較之下,稅制弭平所得不平等的功能則顯得功能不彰。不過,一位經濟學家的長期研究仍指出,所得稅確實阻止了一九一四年以前資產過度集中的現象再度出現。 2.不平等現象的歷史觀察 經濟學者畢克帝(Thomas Piketty, 2001)在一份研究二十世紀法國的報告中指出,若無累進制的所得稅,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社會普遍嚴重不平等的情形,以及所謂「食利者的社會」(société des rentiers)【編注1】,很可能會故態復萌。他認為,要達成社會正義需要強而有力的累進所得稅制,才能保障有效的重分配並阻止財富集中。這個論點和所得稅重分配功能不振的看法並不衝突,而是強調應對高收入族群施行較高的累進稅率。 畢克帝是以二十世紀申報所得的相關財稅行政資料為基礎,研究透過長期的重分配減少不平等現象的課題。限於篇幅,在此對於經濟學家們專業的討論不再贅述,值得注意的是畢克帝(2001, p.550)指責這些不平等的後果將阻礙經濟發展 ,儘管他同時承認相關論證仍不充足。展望未來,他認為有可能再出現食利者的社會,或降低所得稅累進稅率(尤其是邊際稅率〔le taux marginal〕),以致於所得不平等繼續擴大。與其冒險論斷這種可能是否會實現,我們不妨將焦點放在所得稅和以減少不平等論之的社會正義之間的關係。 根據畢克帝的看法,在二十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人均所得的平均值有明顯的成長,特別是在「光輝的三十年」期間(Trente Glorieuses)。至於薪資不平等的情形從一九一四年後就幾乎未再有改變,前一%收入最高者的平均薪資一直在平均薪資的六至八倍之間。這個見解和佛拉斯提(Jean Fourastié)對薪資不平等銳減的看法相衝突,但兩者的評估方法是不同的:畢克帝是根據整體所得來評估最高所得,而不是比較不同類別的收入間平均薪資的差異。例如,白領階級和勞工階級的平均所得差距,在二十世紀下半葉減少四○%,可以用白領階級的數量遽增來解釋,但白領階級中的最高薪資和其他受薪階級的差距仍然維持不變。若非考量到畢克帝意欲否定任何不平等會自然消靡的見解,上述兩種看法間的衝突其實是次要的。但他卻認為一九一四到一九四五年間不平等現象的減緩是因為資產家受到損失之故,而不是所得不平等的普遍減少。然而,畢克帝也承認無法完全肯定…… 顯然,要嚴格證明不平等沒有自然縮小相當困難,因為就連畢克帝也說是種種危機(戰爭、經濟蕭條)在一九一四年後造成資產家的崩潰。同理,要區分資本主義「本身」的因素,和累進所得稅制對減少不平等的效果亦非易事。畢克帝接著指出,持續的不平等現象掩蓋了另一件真相,亦即「兩百豪門」(200 famillies)的崩潰(指與平均收入者相比)。所謂兩百豪門指的是最為富裕的那○.○一%家戶。在上個世紀,這「兩百豪門」的納稅申報所得和平均所得之間的差距降至原本的五分之一。(Piketty, 2001, p.129)所得不平等的鴻溝仍然存在,但已經縮小:在二十世紀初,最富裕的階級和平均所得之間有三百倍的差距,到世紀末時已降為五十到六十倍。一九二九年經濟大蕭條和兩次大戰使這些高收入者(特別是靠資本獲利者)、巨富和資產持有者蒙受巨大損失,但是依畢克帝的看法,累進所得稅制才是解釋為何一九一四年前的「食利者的社會」沒有重現的原因:據稱富人受到所得稅的影響,才使不平等的情形減少了一半,雖然目前收入最高的階層仍較平均所得高上三十倍。 上述研究成果是經由整理申報所得的資料得來,因此,這個論點成立的前提是:高收入戶逃漏稅的情形必須有限。畢克帝並沒有刻意忽略這個問題,然而論證不明的情形確實因此更甚於前述其他事例。首先,他提及評估逃漏稅的困難之處(Piketty, 2001, p.437),接著引用一九七二年一次針對四萬名納稅人進行的官方調查,卻排除了調查中非受薪階級申報稅額遭到更正的比例數字(二○%),並採用了五%的平均值。對此作者試圖自圓其說,為廣泛使用符合自己論點的武斷數字五%合理化。此外,他主張「各種跡象顯示」二十世紀初的逃漏稅應較世紀末來得嚴重,而依據的僅是當時(二十世紀初)的一些說法(他同時承認必須小心看待這些說法)。這種具有針對性(ad hoc)的論證相當可疑,且有堅強的論據支持著相反的主張。如同本書的分析所示,稅捐審查帶有取得協商後收益(le rendement négocié)的組織性目的,而非投注在辛苦地發現逃漏稅的欺瞞手段。況且協助納稅人將所得申報最佳化(optimisation)以達成避稅或減稅等的專業服務也愈來愈多。同時也要再次提到,研究逃漏稅現象的過程中,不同的評估方式 所得到的結果彼此差異很大。 因此,雖然蒐集的資料相當多,而其立論有趣且有助於政治面的討論,但在科學方法上卻非毫無瑕疵。我們很難掌握所得不平等的真實情況,因此也很難知道不平等的情形究竟是保持穩定(畢克帝的假設)還是已經減緩(佛拉斯提的假設),又或是因為有各種合法或非法的避稅方法而被低估了(本書提出的假設)。在高收入戶方面,所得稅究竟是否成功阻止了「食利者的社會」在二十世紀重現,是非常不確定的,因為畢克帝有許多假設是為了達到預設的結論而加上去的,同時這種較強的租稅正義觀也欠缺社會現實主義(réalisme)的基礎。有鑑於此,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社會對不平等現象的接受度。 3.社會對(所得)不平等現象的接受度 社會大眾對所得不平等現象的態度是和其租稅正義觀直接相關的:如果大眾認為所得分配是公平的,就不需要靠徵稅來調整所得,也沒有必要進行租稅重分配。所以我們在研究大眾對所得不平等的觀感時,應該考量一個重要的因素,亦即人們感受到的稅捐負擔。然而必須先提醒一點:即使納稅人無法接受所得不平等的現象,他也未必會認為租稅重分配是重要的議題。他可以不做抵抗,也可以加入社會運動、公團運動(mouvements corporatistes)【編注2】或政治運動來反對不平等。因此下述的討論是特別針對重分配的問題,使用歷史資料和調查結果來研究大眾的正義觀感。 從歷史資料看來,正義觀感的問題並無明確答案。為證明二十世紀法國的所得不平等現象並無變化的看法,畢克帝(2001, p.388)不僅列舉一些經濟因素,更假設人們在文化上對薪資不平等是接受的,而對薪資所得和資產所得之間的差距則相對較排斥。然而由於缺乏可信的相關調查研究,被提出的論證也都是間接的。確實,因為採取很高的累進稅率,所得稅主要影響到的是高收入戶,而左派的財稅政策也沒有打算提高所得稅率來向富人抽取大額稅金。但是現行的稅率和各黨派提出的方案卻也可能只是反映了輿論的看法、部分公團的意見或個別政治領袖的價值觀或策略。確實,人們對薪資不平等的感受會被一些認知上的因素所扭曲。此外,畢克帝也提到,從一九四五年以來資本家和那些食利者的形象已經被高階白領階級的形象所取代,也就是說大眾看到的社會不平等不再是針對富人,而是針對不同社會經濟團體間的不平等。以此為前提,則社會能接受所得不平等的論點就相當可疑了,我們反而可以主張,薪資的不平等變得更明顯,也可以說更容易感受到,因此人們應該更不能接受。 我們也必須檢視政權的社會基礎,並據此假設左派政府提出有利於資本家和投資交易的稅制,係受到那些領取「中等」薪俸的(高級)官員影響,而不打算對高收入戶抽取更高的稅賦。「接受不平等」並不是一個簡單的說法,它可以是不提出訴求,可以是退讓妥協,也可以是覺得現狀正當合理。因此,沒有政治動員或社會動員針對稅制提出抗議並不能代表公民心中真正的想法。關於所得不平等的問題,我們很難從歷史經驗中找到解答。 有鑑於此,我們不妨以羅爾斯(John Rawls)著名的正義論 所引發的討論為本,研究一份在波蘭和美國就個人對所得分配正當性的感受 14進行的實證調查結果。調查中,受訪者必須在四個(假想的)所得分配方案中做出選擇,每一種方案各代表一種正義理論,亦即(1)追求平均值的最大化,(2)追求最低水準的最大化(提高最貧窮者的收入),(3)追求平均值的最大化,但要控制最低水準,(4)追求平均值最大化,但要控制整體分布。調查結果很明顯的傾向第三個選項(七八%),亦即傾向盡量提高平均值,但不忽略最低階層的處境。鮮少人支持其他三個選項,其中支持率最低的是追求最低水準的最大化(僅一%強),而這也是從羅爾斯的正義論延伸出來的選項。不過,這項調查完全抽離於任何社會背景之外,純粹用抽象思考進行選擇,並未考慮不平等的起因,受訪者在做選擇時並不知道本身在實驗中的所得是高是低(亦即受訪者處在「無知之幕」後)。在此情形下,受訪者有合理的誘因選擇讓全體的所得分配提高(平均值最大化)同時保障最低階層的最低待遇。然而在真實的情況下,個人的選擇卻會受到不平等的起因的影響,或是其在社會階層中的地位和對不平等的看法所影響。 由此觀之,對於所得不平等和所得重分配是否正當的問題,無法透過調查統計得到一致的結果並不令人訝異。有時納稅人希望所得重分配能給予低收入族群實質的幫助,有時關注的重點卻會改變,像是轉為希望減稅。以托賓稅為例,因為人們認為托賓稅是對資本家的投機行為稍加抽稅,再將稅款用以挹注貧窮國家,所以輿論相當支持這項稅捐。這個例子讓我們看到,租稅社會學能提供考量到社會現實的折衷論點。在不同的社會脈絡下,人們會覺得不平等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因而希望或不希望進行重分配,進而視財稅制度的出發點為自利的(egoïste)和偏向特定團體利益的(corporatiste),或反而認為稅制是基於社會連帶的(solidaire et sociale)。問題是如何讓個人做為納稅人同時也是公民的租稅正義觀合而為一。不過以上的觀察也令人瞭解到稅捐徵收和重分配之間的複雜關係。 雖然很多人對運動員的優渥收入習以為常,一般還是認為投入和報酬之間應該有合理的對應關係。將這個法則用在財稅重分配上就產生了一個特殊的社會學概念,亦即「感受到的稅捐負擔」(charge fiscal ressentie),它指的是個人會以自己在稅捐上的付出,來衡量財稅制度給予他、特定群體甚至整個社會的回饋。於是,個人如果認為稅賦相當沈重,或是感到自己繳的稅比他人多,又或是不該再繳納更多,便可能會不願意接受對較貧窮的人施以重分配。有別於(為數不多的)租稅心理學研究的結論,個人感受到的稅捐壓力並不是一種非理性的感覺,反而可以連結到對納稅人思考方式的認知研究。在法國,雷諾(P.–L. Raynaud)的初步研究顯示,所有職業類中的大部分人都認為自己屬於被抽稅最重的一群。在今日,法國社會一般認為稅捐的壓力過重。在德國,史莫德(1973)指出大部分的人誤認為自己的稅捐壓力比實際上重,並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且所繳的稅整體上也沒有對等的效果,亦即沒有得到相應回饋。值得一提的是,實證上顯示對稅捐壓力的負面感受和「稅的意義不在個人提供捐助或奉獻,而是國家徵收得到的金錢」(國家也因而令人反感)的想法之間有某種相關性。我們又再次看到,國家的政治正當性會影響對財稅重分配正當性的看法。 減緩所得不平等的問題儘管無可迴避,但充其量亦只是租稅正義的一個面向,而此核心議題卻經常被稅的分類工具化所掩蓋。 編注1:食利者(rentiers)是指依靠收租放款營生的人,依靠的是繼承,不從事生產。 編注2:此處的公團運動,也可稱之為統合主義,其字首corp在拉丁文裡有身體之意,是將社會視為有機體,各利益團體可參與政治權力的協商與運作,統合主義有許多型態,法西斯主義就被認為是某種國家統合主義,國家主導與利益團體如工商會的協商。但也有社會統合主義,主張是團體的主動參與性。
第三章 租稅正義 I.租稅重分配 為減少貧富之間的所得差距,各個國家藉由租稅或社會性稅捐,並搭配不同模式的社會補助金(prestations sociales)挹注,進行重分配的目的。從歷史的角度出發,我們首先將探討法國所得稅的重分配功能,接著討論在租稅改革的過程中,社會如何看待租稅不平等的現象。 1.客觀不平等與重分配 要描述不平等現象和指出各種重分配模式的特色,需要一些客觀的資料。統計數字顯示在法國,資產和所得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根據法國國家統計與經 濟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 ...
作者序
財稅制度做為一種與市場運作有關的特殊公共行動的型態,不僅是一個經濟議題,更有重要的政治和社會意涵。稅制一方面是輔助公共政策的一種手段,例如用以加惠某些企業、特定職業類別或經濟產業等等,同時它本身也是公共政策的一個項目,例如我們會討論如何調整稅制來達成所得重分配或是支應政府公共支出。 跳脫稅制複雜的技術層面,財稅社會學關心的是如何經由社會面和政治面的探討以及跨學科的研究方法來分析與財稅制度相關的現象。因此,不論對學術研究者、公民大眾、或是決定政策的人而言,財稅社會學都具有重要性。財稅社會學觀察與稅相關的各種政府行為程序,不僅探討財稅國家之於公民的正當性何在,也對社會正義的問題提出省思。此外,財稅社會學的研究也將實證調查的資料化為理論,提出能解釋廣泛現象的模型。 起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歐洲,財稅社會學實為理解社會種種演進和變化的重要研究取徑。這門學問對於公共政策和社會科學研究都有重大意義,例如:財稅改革和社會變遷彼此相關,稅政實務的操作則可延伸出官僚制度治理理論(尤其在商業治理方面),大眾對稅的觀感涉及公共政策的正當性,稅賦的負擔應放在社會正義的具體脈絡下研究,逃漏稅現象則可援引偏差行為社會學來探討何以公共政策的功能失去正當性,抗稅行動則是一種反映政治制度運轉失靈的集體行動。此外,在研究納稅人如何決定服從或違反納稅義務時,財稅社會學提出超越功效主義的利益(self-interest)模型的新理性模型,例如財稅社會學提出「自願攤派性質的稅」(l’impôt-contribution)的觀點,以描繪公民認為納稅就是貢獻稅金給他認為正當的公共政策的現象,不論他是否會從該政策中得到利益。此時,納稅人的決策便是建立在其政治價值觀和具體的論理邏輯(即認知理性而非利益計算)上。 國家、權力、和公共政策都是財稅社會學關注的課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歐洲現代國家的誕生也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及相應產生的穩定稅制有密切關連。由經濟全球化所遭遇的危機對各國政府造成的衝擊,也可以明顯看到財稅制度的政治意涵是不容忽視的。然而究竟稅是基於服從政治權威的義務,還是基於同意政策正當性而提供的納捐?兩種論點總是爭論不休,而欲化解兩造間的紛爭,亦即稅是一種強制(例如出於戰爭或市場危機等等),或是一種在稅的各項功能之間做出的政治性選擇,唯有倚賴民主體制下公民的自律意識。此外,公共事務的決策也是一項研究重點,包括制度改革、財稅聯邦主義與地方政府間的關係、官僚體制的變革、左右派對抗及其他意識型態造成的影響……等等。 稅法和社會之間的關係也是財稅社會學的研究主題。例如研究財稅稽查使我們注意到逃漏稅的官方認定基準背後的許多社會機制運作,也使我們注意到各國間不同的行政管理型態等等。 同時,財稅社會學也是一種超越了狹義理性選擇理論(指功效主義)侷限的經濟社會學。其關注財稅國家和經濟之間的各種關係,特別是在面對不景氣時國家介入經濟活動的策略。 如果完全從社會的角度來建立理論,稅制的相關現象應該被解釋為一種社會程序(processus)的產物。然而,儘管與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相關的文獻汗牛充棟,針對稅的社會科學研究即便對個人或公共政策而言都有具體的貢獻,卻仍有待深入耕耘。財稅社會學的理論模型,採用的資料來源包括官方資料、本身的研究成果、與財稅心理學、金融史、經濟心理學(la psychologie économique)等學科的研究成果之上。歷史研究、認知研究、以及功能論等研究方法對財稅社會學尤為重要。 歷經草創時期,財政社會學在各國及不同時期的發展程度不一。其能否成為受重視的研究領域,端視各國政府及社會的態度是否可以邁過需求面的進入門檻,並克服以法律學者與經濟學者為主軸,過度強調專業技術知識的供給面障礙。從縱向的觀點來看,國家干涉主義的演進似乎與此一研究領域的發展有關,雖然兩種現象在時間上並不完全重疊。 在一九七○年代的經濟危機下,國家干涉主義受到強烈的批評。批評的聲浪持續不斷,更受到新自由主義對經濟全球化的觀點所支持。公共選擇學派就主張反對徵稅主義,這和他們主張限縮政府社福經費的立場是相互配套的。新馬克思主義也藉由公共財政危機的分析對徵稅的正當性再次提出質疑。 一九九○年之後,財稅社會學的面貌有所改變。在經濟全球化的脈絡下,是否應該進一步限縮國家權力成為辯論的焦點。以利益為核心的功效主義,其主導地位受到強調實證方法的經濟心理學所挑戰。新的研究顯示,若財稅國家被認為是正當的,納稅人同時也是一個樂於實踐公民身份支付稅金的人。財稅社會學研究的日益充實,一方面來自研究領域的拓廣,例如研究地方分權政策(décentralisation)、發展中國家、前蘇聯成員國……等等,另一方面也來自於其它不同學科的刺激。 今日我們所面對的全球性危機突顯了國家財政存續基礎的問題,尤其是歐洲國家正面對赤字擴大,政府為維繫金融體系和為銀行紓困更負債累累。從財稅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些財稅國家的窘境將開啟一波對財稅政策的論辯。失衡的市場管理機制已經造成跨國企業和富人逃漏稅和避稅(含逃稅和透過財務規劃合法避稅)的情形成為常態,大大影響了公共收入的數額,也衝擊國家為支付社會保障及政府債務所需要的經費來源。在全球資本主義金融化的脈絡下,助長短線利益和收入的差異化,各國競相提出賦稅減免爭取投資的做法更讓商業界的避稅現象不減反增。稅曾經是國家介入經濟活動的鼓勵性措施,現今在各種例外狀態和特殊待遇(稅務支出)泛濫的情形下已然難辨其面目。 就西方的民主國家而言,過去屹立不搖用社福經費彌補全球化負面影響的福利財稅國家制度,現在又因金融危機而備受威脅。許多國家都明顯出現所得不平等的問題,貧窮的現象也不斷加劇。據此,在本書中向各位簡要介紹的財稅社會學,試圖從學術的角度提供政策論辯的基礎,希望有助於提出一種公平合理的財稅社會契約方案,交由人民同意複決。是項民主的社會契約和它所規劃的具體制度,要以達成整體的平衡為目的:它所欲建立的稅收制度要在不同階層的納稅人之間達到平衡,以保障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的經費來源,同時確保最富有的人和所有盈利的產生皆能以適當程度貢獻回饋給社會。
財稅制度做為一種與市場運作有關的特殊公共行動的型態,不僅是一個經濟議題,更有重要的政治和社會意涵。稅制一方面是輔助公共政策的一種手段,例如用以加惠某些企業、特定職業類別或經濟產業等等,同時它本身也是公共政策的一個項目,例如我們會討論如何調整稅制來達成所得重分配或是支應政府公共支出。 跳脫稅制複雜的技術層面,財稅社會學關心的是如何經由社會面和政治面的探討以及跨學科的研究方法來分析與財稅制度相關的現象。因此,不論對學術研究者、公民大眾、或是決定政策的人而言,財稅社會學都具有重要性。財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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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租稅正義崩壞的時代! 南方朔 財政社會學與「瀕臨破產」的租稅國家? 黃世鑫 臺北大學財政學系退休教授 中文版序 前言 I. 租稅社會學的研究課題 II. 租稅社會學的研究取徑 第一章 租稅政策 I. 租稅變革 1. 所得稅的社會功能 2. 地方稅制改革的阻礙 3. 財稅聯邦主義者的邏輯 II. 財稅官僚 1. 行政組織 2. 法國租稅稽核的決策 3. 官僚交易 III. 結論:財稅制度的相對慣性 第二章 納稅人 I. 納稅人的理性思考基準 1. 避稅的利益 2. 稅賦的政治正當性 3. 納稅人的思考過程 II. 影響納稅人決定的因素 1. 對稅捐的具體認知 2. 納稅人眼中對稅賦的幾種社會觀感 3. 抗稅及逃漏稅之案例討論 III 結論:避稅行為 第三章 租稅正義 I. 租稅重分配 1. 客觀不平等與重分配 2. 不平等現象的歷史觀察 3. 社會對(所得)不平等現象的接受度 II. 財稅制度的社會性劃分 1. 租稅正義的研究取徑 2. 全盤考量的法國大革命時代稅制 3. 當代租稅正義觀的片斷化 III. 結論:租稅正義之思考紀要 總結 租稅民主國家 參考書目 附錄:臺灣租稅簡史
導讀 租稅正義崩壞的時代! 南方朔 財政社會學與「瀕臨破產」的租稅國家? 黃世鑫 臺北大學財政學系退休教授 中文版序 前言 I. 租稅社會學的研究課題 II. 租稅社會學的研究取徑 第一章 租稅政策 I. 租稅變革 1. 所得稅的社會功能 2. 地方稅制改革的阻礙 3. 財稅聯邦主義者的邏輯 II. 財稅官僚 1. 行政組織 2. 法國租稅稽核的決策 3. 官僚交易 III. 結論:財稅制度的相對慣性 第二章 納稅人 I. 納稅人的理性思考基準 1. 避稅的利益 2. 稅賦的政治正當性 3. 納稅人的思考過程 II. 影響納稅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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