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制係渉及國家安全與資訊公開乃至人民知的自由等基本人權保障問題,究竟以國家安全考量為由,對人民限制其知的權利,兩者之間應如何取得平衡的爭議問題,一直以來皆是國人最關注的問題之一。易言之,政府實施國家機密保全的目的與欲達成其目的所採取的手段、方法,應合於「必要且最小」限制的比例均衡原理,乃為國家機密保全法制立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惟基於衡量何者為「必要」,又何者為「最小」限制,此種抽象的概念,又如何具體實踐與落實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制上,以及前項「必要且最小」的内容與範疇,是否隨時代的進歩與變遷,而有所調整或改變,諸如此類問題,皆為値得研究討論的課題。 本研究係以探討日本於第二世界大戰戰爭前、戰爭中以及戰爭後的國家秘密保護相關法律、命令之整備與立法内容為中心,最早溯自1899年(明治32年)的「軍機保護法」起迄至日本於2014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的「特定秘密保護法」止,歴經1個世紀,累積達115餘年的歴史經驗與現代法律社會變遷甚至法律的推移與演進的事實,作為研究的主題,藉以探究國家機密保護法制的現代立法意義。同時本項研究是以「國別比較法」(Country Comparison)為重心,運用「比較立法學」(Comparative Legislative Studies)之原理,兼顧傳統的固有法與現代的繼受法之要素,最終研究目標置於跨越國界實施分析與歸納現代國家機密保護法律的本質及實務上具體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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