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何還要讀彌爾?
他的自由是什麼?
捍衛自由和限制政府?或是建構政府且保衛權利?
約翰.斯圖爾特.彌爾是十九世紀英國著名的哲學家、經濟學家、政治理論家,西方近代自由主義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因其對個人自由的熱情辯護並以清晰的邏輯對自由主義原理作出了傑出闡釋,而被尊稱為「自由主義之聖」。
彌爾的思想為英國乃至歐洲從早期現代向成熟現代社會的邁進,提供了一個承上啟下的典範性理論依據,他的政治哲學、政治經濟學和倫理學著作,尤其是在當時的英國,乃至日後在世界影響深遠。《論自由》的中心,不在基於個人權利建構政府,而是在討論社會狀態下的自由,但其實質上仍是透過個人自由來界定政府。
他提出了一個問題,建立在個人權利正當性基礎上的政府,就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發展?彌爾針對現代政府提出畫清政府權力的邊界,與洛克的《政府論》有著截然不同的意義。他的《論自由》被譽為「肯定人類個性不可泯滅的價值中,最優雅卻意義重大、影響最為深遠的宣言」,一直是政治哲學乃至人文思想領域內享譽至高的作品,雖然篇幅不大,卻是一部劃時代的思想巨著,它深化了啟蒙運動以來關於個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論述,集古典自由主義理論體系之大成,成為歷久不衰的經典之作。
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涉;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1903年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引進中國,書名叫《群己權界論》。
從約翰.洛克到約翰.彌爾,英國的自由主義思想大致經歷一個從早期現代到成熟現代的轉折,彌爾是結束古典自由主義,開啟現代自由主義的先河。
本書特色
本書清晰地闡明了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個人只要在不傷害他人的範圍內,就應該擁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個性自由(行動自由),而這一原則的實施,有賴於對政府及社會權力的界定和限制,這也正是本書最早的中譯者嚴復先生將其譯為「群己權界」的淵源所在,這種思考對每一個邁向現代社會的國家來說,仍然至關重要。
作者簡介:
約翰.斯圖爾特.彌爾
英國著名哲學家和經濟學家,十九世紀影響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邊沁後功利主義的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從小父親便以功利主義當作倫理學的基底來教導彌爾,事實上彌爾自己也與邊沁常有接觸,邊沁死後彌爾還負責整理他的著作;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意無意成為功利主義學派的接班人。然影響他成熟時期最大的是他與哈莉耶特.泰勒.彌爾的婚姻生活。
彌爾對現狀的不滿多少來自於妻子的影響,泰勒對於社會主義的關注,使得彌爾重新思索了公平正義的問題,這些在彌爾的著作中都不難發現。
彌爾發表《邏輯體系》(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論自由》(1859)、《論代議制政府》(1861)、《功利主義》(1861)、《女性的屈從地位》(1869)與《論社會主義》(1876)等等。
譯者簡介:
孟凡禮
一九八○年生,內蒙古赤峰人,二○○六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歷史學碩士。現任職於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理想國。主要譯著:《大蕭條時期的中國:市場、國家與世界經濟1929-1937》([日]城山智子著,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合譯)、《教授們怎麼想:在神祕的學術評判體系內》([美]Michele Lamont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出版,合譯)等。現居北京。
推薦序
為什麼我們今天依然還要讀彌爾?
十多年後能夠再次仔細閱讀約翰.彌爾的《論自由》,說起來要感謝孟凡禮君。數日之前,凡禮送來他新近重譯的《論自由》,開始我並不以為意。在我的印象中,彌爾的這部名著已有多種譯本,他的思想在學術界乃至公共知識界也廣為流傳,是否還需要再添一個新的譯本,我以前也沒有認真想過。但是,近來我抽出時間專門拜讀了凡禮的這篇精緻的譯品,又順便翻閱了自嚴復以來一個多世紀在中國出版的彌爾這部著作的多個譯本,讀後不禁感慨萬千。在此倒不是想透過對比為凡禮的這篇最新譯稿說些褒揚之辭,他的譯品在「信、達、雅」方面所達到的程度,我想讀者諸君自有公論。至於為什麼在已經有了多個譯本之後,凡禮還要不辭辛苦地從事這樣一樁看起來有些吃力不討好的事情,其緣由在他同時交送給我的一篇專門討論《論自由》漢譯版本的比較和翻譯問題的文稿中,已有陳述,自不勞我再贅述。
最近幾年我一直在強調一種關於中國問題的看法,那就是自鴉片戰爭至今一百七十年來,尤其是歷經兩個共和國(即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社會依然處在一個古今之變的轉型時期,即從古典王朝社會到現代自由民主社會的轉型遠沒有徹底完成,儘管這種轉型是在遭受西方列強的壓迫並且伴隨著深刻而又劇烈的中西文明之爭的背景下展開的。從大的歷史視野來看,這一百七十年來的中國近現代歷史,仍然處在一個以現代性為主導的現代政治、經濟、文化的演進或構建之中。這樣一個古今之變的歷史過程,非常類似於西方的十七、十八直到十九世紀,也就是說,我們這一百多年的歷史,大致經歷著西方社會歷經三百多年才完成的古今之變的現代社會的形成過程。
我們看到,西方文明的這個時期產生了一大批思想家,細數起來,這個名單可以從馬其維利、博丹、格勞秀斯、霍布斯、洛克、盧梭、伏爾泰、孟德斯鳩、亞當.斯密,一直數到邊沁、約翰.彌爾。如果再予以深究的話,西方現代性的歷史演變又可以細分為早期現代與中晚期現代兩個階段,從某種意義上說,以約翰.彌爾為代表的十九世紀英國思想家們,恰處是處於從早期現代到成熟的西方現代文明的轉折時期。彌爾的思想為英國乃至歐洲從早期現代向成熟現代社會的邁進,提供了一個承上啟下的典範性的理論依據,他的政治哲學、政治經濟學和倫理學著作,尤其是在當時的英國乃至日後在世界影響深遠的這篇名為《論自由》的小冊子,均是應對西方社會的這個時代之轉型問題,勾畫未來社會的健康發展。擊水中流,匡正時弊,發前人之所未發,彌爾蔚然開闢出西方現代社會思想中的一大理論路徑。
中國百餘年來古今之變的社會大轉型至今業已跨過二十一世紀的門檻,如果說在兩個共和國的創制時期,中國還是處在一個較為標準的西方早期現代的社會構建,即一個現代中國的政治與社會的發軔與肇始之際的話,那麼,我們看今日中國,大陸經過三十多年改革開放所帶動的社會之全面變遷,以及臺灣在解嚴之後逐漸進入開放的憲政民主社會,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都已大致走過了早期現代的政治、經濟、社會乃至文化的創建時期,都面臨著向更為成熟的正常的現代社會的轉型問題。中國在這個時間段面臨的問題,從大的方面說,在我看來恰恰很類似於約翰.彌爾所處的英國社會從早期現代向成熟現代邁進的轉型時期,我們迫切需要約翰.彌爾那樣承前啟後的思想家,為這個極其複雜的轉型時代提供切中肯綮的思想理論資源。
彌爾所面臨的時代問題的迫切性在哪裡?為什麼說彌爾的思想在十九世紀的英國具有承前啟後的意義?這就要回到彌爾這部經典之作的文本上來,頗有意思的是,透過近期的一番閱讀,我有一個驚喜的發現,我感到彌爾的《論自由》,不失為一個十九世紀版本的洛克《政府論》。關於洛克之於英國早期現代的關係,我們早已熟知,他是英國光榮革命的理論辯護士,其《政府論》旨在為新生的英國政治提供理論的證成。彌爾的《論自由》明明是討論自由問題,尤其是思想言論自由與個性自由問題,我為什麼要把它視為洛克《政府論》的十九世紀英國之新版呢?我的這個觀點的理據是什麼,洛克與彌爾的共同點與不同點又是什麼呢?
洛克《政府論》著重探討的是政府權力的正當性來源,雖然洛克在《政府論》中非常強調生命權、財產權和自由權等基本的個人權利,但他做為早期現代的思想家,所面臨或針對的真正的理論對手主要是霍布斯的絕對國家主權,因此《政府論》的中心內容在於構建一個人民同意的有限政府,個人的基本權利只是做為政府權力的正當性而被表述出來的。所以,洛克的《政府論》是一個基於個人權利的政治契約論的政府論。洛克的政治理論是與其時代密切相關的,做為十七世紀英國光榮革命的產物,他是要為光榮革命所建立起來的現代政府及其正當性辯護。我們看到,隨著其後英國社會一百多年的演變發展,到了約翰.彌爾時代,早期現代所奠定的憲政政體制度已經得到富有成效的實施,人民的基本政治與公民權利在這個體制下均已獲得較為妥當的保障,個人的財產權、生命權和自由權少有受到政府權力恣意的侵犯。有限政府、憲政框架以及法治主義,在思想意識上毋庸置疑地為英國公眾所廣泛接受,做為政府之正當性來源的自然權利學說,業已扎根於英國一百年來的制度實踐之中,成為英國自由主義傳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表明英國社會已經走出了早期現代的歷史階段,這個國家的政體穩定,法制昌明,人民安居樂業,步入到一個成熟的現代社會的關鍵點上。在這個時期,英國社會並不是沒有問題了,而是舊的問題已經解決,新的問題大量湧現,如何界定處在成熟社會的政府權力,就需要一種新的「政府論」,這個新的政府論,在我看來恰是由約翰.彌爾的這本《論自由》來完成的。
在洛克的《政府論》中有兩層邏輯,一層邏輯是構建政府,另外一層邏輯是彰顯個人權利。洛克的真正企圖是透過構建一個具有人民授權的合法而有限的政府,以此強化個人權利的重要價值,即它們是政府權力的正當性來源。所以,洛克的《政府論》又可以視之為權利論或自由論,right在洛克的語境中實質上就是一種絕對的自由,即自然權利論的自由。但是,經由光榮革命所建立的政權需要一種理論上的證成,致使洛克筆觸的落腳點就落到了政府論上,他要為這個新生的政府提供理論上的辯護,然而,由於洛克的主旨在人民的自然權利上,所以他的政府論就難免具有激進主義的色彩。由此,我們也可以明確地指出,洛克並不是所謂的御用文人,他對於光榮革命的政府論證成,不是為了捍衛這個特定的英國政府,而是對現代政府提出自己的警示,即政府的建立要基於人民的同意,其正當性的根源在於公民的自然權利之保障,這才是當時歐洲思想界泛起的「國家理由」之前提。人民有服從政府的義務,但這個政府必須是得到人民授權同意的政府,是能夠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財產權與自由權的政府,一旦人民的上述權利受到政府的嚴重侵害,忍無可忍時,人民就有反抗的權利。如此看來,與其說洛克是為革命之後的英國政府辯護,還不如說洛克是在借辯護之口來宣揚他的自然權利論和現代自由論。究竟是誰在利用誰,還真說不清楚呢。
彌爾這本名為《論自由》的十九世紀之新版「政府論」,從表面上看與洛克恰恰是相反的,《論自由》的大部分篇幅討論的都是個人思想言論自由以及個性自由的重要性,而洛克《政府論》的大部分內容討論的則是政府權力以及立法權、執行權與對外權等政府的職權功能。所以,從這個層面上看,彌爾的《論自由》與洛克的《政府論》,其各自的論述主題都很鮮明,相互之間的關係並不是直接對應的。但是,我為什麼要把彌爾的《論自由》視為新版或十九世紀版的「政府論」呢?因為,在我看來,彌爾看上去在滔滔不絕地談自由,但其核心思想和隱含的重要目的實際上是在論政府,在於限制政府以及與政府相關聯的「多數的暴政」。正是在這裡,我們看到彌爾恰恰展現出了與洛克的激進主義相反的某種保守主義傾向,符合所謂保守自由主義的消極自由觀念,而洛克的自由觀念中則具有某種積極自由主義的色彩。換句話說,洛克談的是(構建)政府,核心卻是(保衛)權利(權利即是被視為絕對right的那部分自由),彌爾談的是(捍衛)自由,核心卻是(限制)政府(在彌爾那裡,社會即是廣義的政府)。這樣,彌爾就從與洛克相反的邏輯方向上,深化乃至完善了洛克的「政府—權利」學說,形成了一種新的「自由—社會」學說,大大豐富了自由主義思想的理論內涵與解釋力度,更重要的是更完整地因應了時代問題--限制政府權力,哪怕是具備基於權利論的正當性基礎的政府亦不例外。
我們知道,現代社會所要處理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嚴復所說的「群己權界」問題,嚴復將彌爾的「自由」(liberty)翻譯為「群己權界」,是以中國自己的語言非常準確且實質性地把自由的精義表現出來了。因為中文的「自由」一詞,在傳統意義中並沒有「群己權界」的意思,英文的liberty一詞,做為現代社會的核心意涵,關涉個人與他人尤其是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或者說關涉個人與「群」的權利(及權力)邊界問題。兩人以上就形成了群,群即社會,有了社會,就有了社會的power(權力),政治也就出現了。所謂的「群己權界」指的就是right與power之間的rule(規則)問題,這個群己權界就構成了自由的核心原則:一個社會的權力應該是一種基於規則的(具有正當性來源的)權力,其要義是透過劃分政府權界,尊重並保障每個個體之人的right。但是,如何表述與處理right、power、rule三者之間的關係,聯繫到從古典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演變過程,不同歷史時期的思想家又有著基於不同邏輯向度的展示和論證。彌爾《論自由》的中心之論,不在基於個人權利構建政府(洛克意義上的「政府構建與個人權利」),而在討論社會狀態下的自由(彌爾意義上的「民主社會與個人自由」),但其實質上仍是透過個人自由來界定政府(雖然這個「政府」在彌爾那裡已經因民主政體的有序運作而大大地等同於社會),因此,相比於洛克基於論證政府權力來源的正當性來闡釋個人權利,彌爾論證的邏輯路向恰恰是相反的。
此外,彌爾所採用的邏輯方法論也跟洛克自然權利論不同,是一種基於知識真理論的功利論。因為英國經驗主義不承認絕對真理,因此就主張沒有誰能夠壟斷真理,即便是具有正當合法性基礎的政府乃至社會本身,也都不例外。這就要求在追求真理的過程中,為思想言論自由提供廣闊的社會空間,進而在生活方式的選擇上也是如此,要為個性自由發展保留出可供伸展的領地。《論自由》的前三章主要是正面論述思想言論自由、個性自由的原理,在第四、第五兩章,彌爾進入了對於自由原理的應用的分析,在我看來,這兩章才是全書的真正落腳點--為捍衛個人自由而劃定「群己權界」,其實也就是新版的「政府論」,要旨也就是限制政府以及社會權力,限制權力行使的方式、範圍以及強度,給那些可能是謬誤也可能是真理的思想言論和個性拓展留下自由的空間,為人性的內涵向更豐富化的發展創造條件,為英國社會保持其活的生命力。彌爾的這個自由論顯然是一種典型的否定性自由的論證:免於……強制的自由。由此,我們可以說,彌爾從思想史上拓展了自由的內涵,liberty在他那裡,不再僅僅等同於right,甚至也不僅僅是複數的rights,他的自由概念要比權利概念包含更多的內容。在群己權界的範圍內,每個人都有自由活動的空間,自由是否定性的,消極意義上的自由,這與洛克自然權利論意義上的積極自由是不同的,是洛克之後更深入的自由概念的發展。基於這樣一種新的自由觀,對於政府以及社會權力的性質與功能,就需要一種新的認識與界定,這也是與洛克的《政府論》所不同的,而這也正是彌爾新版政府論的理論價值之所在。
彌爾的思想表現方式之所以與洛克不同,主要是因為任何思想理論的發展都是與其時代相關聯的,彌爾所處的時代與洛克的時代相比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洛克時代,由於政治動盪,建立一個良性政府並為其尋找正當性基礎,是當時的普遍訴求,雖然權利思想在英國傳統中源遠流長,但如何將權利思想用於支持政府構建並完成其理論表述,在當時並不明朗。所以,洛克擔當起這一歷史的重任,《政府論》的中心思想雖然是強調個人權利,但論述卻偏重於政府構建。而在彌爾時代,政府的構建已不需要論證,具有正當性基礎的政府已經成為事實,這樣一來,在人們習以為常的政府狀態下,英國傳統思想中甚至洛克思想中的那些權利內涵,在沿著自由的方向向著更有生命力的、更具朝氣的前景拓展時(尤其是個人的思想言論自由)反而受到了輕視、壓制乃至懲罰。從洛克時代到彌爾時代,英國社會在經過一百多年的演變後,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等基本權利,毋庸置疑地被視為政府權力的正當性來源,然而,在這樣的一種情勢下,個人思想言論的自由權、個性多樣性發展的自由權,乃至在本書中未得展開但在彌爾後來著作中有所闡述的個人經濟的自由權等等,它們雖都凸顯出來了,但卻受到政府、社會以及公共輿論等方面的壓制甚至打擊。而在彌爾看來,這些自由(liberty)恰恰是讓一個民族富有朝氣、永遠保持青春的最核心的東西,他為日漸僵硬的英國政治法律制度感到憂慮,認為它們有礙民族的健康發展,尤其是扼殺了民族的內在生命力。正是在這裡,彌爾更深一步地拓展了關於人的社會本性的學說,大大豐富了個人自由的內涵,彌爾筆下的自由已經與洛克筆下的財產權有了相當大的不同,他更為強調思想言論乃至個性上的自由權。
彌爾在這本小冊子裡通篇大談思想言論自由,以及與思想言論自由有著密切關係的個性自由,強調社會權力之於個人自由的限度。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就把彌爾關於個人自由的學說跟洛克關於個人權利的論述對立起來,實際上它是洛克思想在經過百餘年社會演變之後的深化和拓展,是與新的社會形勢直接相關的新版「政府論」,洛克的「權利」(right)是彌爾「自由」(liberty)的前提,這一點毋庸置疑。在承認洛克理論的前提下,彌爾的問題是:建立在個人權利正當性基礎上的政府就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發展?這是洛克之後的新問題。跟洛克一樣,彌爾的論證也有兩層邏輯,一層是自由論,另外一層是政府論,他的主旨要透過論證個人自由指向限制政府權力。他針對現代政府,哪怕是基於洛克權利論的現代政府,提出了新的政府論,即劃清政府(以及做為政府後盾的社會)權力的邊界,這是他與洛克最大的不同。洛克的《政府論》是十七世紀英國早期現代的政府論,彌爾的《論自由》是十九世紀英國成熟現代時期的政府論。從約翰.洛克到約翰.彌爾,英國的自由主義思想大致經歷了一個從早期現代到成熟現代的轉折,彌爾結束了古典自由主義,開啟了現代自由主義的先河。
前面我只是從西方社會轉型尤其是英國社會及英國政治思想發展演變的脈絡,談了從洛克《政府論》到彌爾《論自由》因問題轉換導致思想傳承發展的一些相關問題,大體上圍繞著個人權利、個人自由、政府及社會權力邊界(規則)這些內容展開。上述所言對中國問題的昭示意義又在哪裡呢?
中國一百多年來的社會演變歷程,彷彿恰相對應著由洛克和彌爾為兩端的西方現代敘事:以兩個共和國成立為大致時間端點的半個世紀,可以說正是我所謂的「洛克政府論階段」,不論表象如何紛亂,其終極訴求都是為政府構建尋找正當性基礎,建立起憲政框架;歷經六十年尤其是以大陸改革開放為重心的晚近三十年的社會變遷,我們又確實來到了我所謂的「彌爾新政府論階段」。並且在我看來,由於中國一百多年來社會政治發展演變的曲折甚至可說災難深重,又使得自由與權力問題更為複雜,用我的話說就是,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面臨著雙重扭結的問題。一方面,我們依然還需要洛克的《政府論》,因為基於個人權利的現代國家政府構建並未經由一系列革命徹底奠定下來,權利論與契約論的憲政民主框架即現代國家政制構建還有待完成,這也正是我一再強調洛克理論仍然是我們這個時代所需要的原因所在。而與此同時,中國社會自身的發展卻不會停留在早期現代階段,而是迅速向成熟現代邁進,所以另一方面,我們就又在還沒有走完「洛克政府論階段」的時候進入了「彌爾新政府論階段」,因而彌爾的《論自由》同樣成為我們所必需。
這次通讀了凡禮君新譯的《論自由》後,我的有關早期現代之於中國的想法得到了進一步深化:在一個基本權利問題未得根本解決的社會情況下,如何捍衛已經凸顯出來的個人自由,尤其是思想言論的自由,從而保持這個民族的生命力,為個人自由留出向縱深拓展的足夠的社會空間(這些東西正是彌爾所揭示出來的不同於洛克right的liberty的核心意涵所在)?在彌爾看來,最關鍵的就是限制政府權力,劃定它的界限,他反對政府乃至社會的輿論一律,要求尊重個性自由,反對政府壟斷工業、壟斷人才(即使是透過全面公平的公務員考試遴選制度)。反觀中國,彌爾所指陳的那些問題正可說是觸目驚心,權力邊界問題、政府壟斷問題、言論空間問題……訴諸我們親身的所見所感,比之十九世紀的英國,情況何其嚴重乃爾!請看:
如果公路、鐵路、銀行、保險、大型股份公司、大學以及公共慈善事業等等,所有這些都成了政府的分支;又如果城市自治會和地方議事會,連同目前所有交付它們管理的事務,都成了中央行政系統的附屬;如果所有這些不同事業的雇員都要由政府任命和支付薪酬,乃至終其一生每一升遷都需仰賴政府;那麼,縱有再多的出版自由和民主的立法機關,都不足以使英國和其他國家變得真正自由,除了徒具自由之名而已。並且行政機器的構建越是科學有效,即其網羅最優秀人才來操縱這架機器的辦法越是巧妙嫻熟,其為患也就越大。
一切自由民族都應如是;而能夠如是的民族也必是無往而不自由的;這樣的人民,永遠不會因任何人或任何團體能夠控馭其中央政府,就甘心讓自己受他們的奴役。也沒有任何一個官僚機構能夠指望,可以讓這樣的人民去做或遭受任何他們所不願意的事。然而,在各種事務都要由官府包攬的地方,任何為官府所決意反對的事情都根本不可能做成。此類國家的體制,不過就是將通國的能人才士,都組織進一個紀律森嚴的團體,以此來統御其餘人眾;其組織本身越是完善,其從社會各界吸納和規訓最優秀人才的做法越是成功,其對包括官府成員在內的所有人眾的束縛就越是徹底。因為統治者自己也成為其自身組織和紀律的奴隸,就像被統治者是統治者的奴隸一樣。
從長遠來看,國家的價值,歸根結柢還是組成這個國家的個人的價值;一個國家為了在各項具體事務中使管理更加得心應手,或為了從這種具體實踐中獲取更多類似技能,而把國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個國家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為它手中更為馴服的工具,哪怕是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終將會發現,弱小的國民畢竟不能成就任何偉業;它為了達到機器的完善而不惜犧牲一切,到頭來卻將一無所獲,因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為了機器更加順利地運轉而寧可扼殺掉了。
在這些文字中,我們彷彿看不到十九世紀的英國,而完全是我們當前的問題。彌爾所指陳的公共權力對言論自由和個性發展的限制,尤其是權力漫無邊界的問題,何以在跨越了一百五十年之後,仍然讓我們身受而感同?由此可見,一部真正偉大的著作,所謂的經典,固然是源於作者生存時代與地域的問題激發,但其思想價值完全可以超越它的時代和它的地域,而具有某種程度的普遍性或普世性意義。就彌爾這部《論自由》來說,它所確立的有關自由的論述,它對於政府職權的界定,已經遠遠超出了十九世紀的英國,而為任何一個走向現代社會的文明國家和公民個體所認同,並由此激發他們追求自由的心聲。所以我認為,在當今的中國,我們不僅需要洛克,同時也需要彌爾,我們需要兩個版本加起來的政府論與自由論,因為這兩個政府論與自由論所分別討論的問題在中國都沒有得到解決,甚至日益嚴重而迫切。
做為讀者,我們依然有必要讀洛克,讀彌爾,因為他們的著作不僅僅是學問之作,而是思想之作,不僅僅是歷史之作,而是現實之作。他們提出的問題與當今中國人的自由生活密切相關,他們就是寫給我們讀的,說給我們聽的。一個能夠思考自由與政府的民族才可能成為一個真正成熟的政治民族。所以,朋友們,讀書吧。
為什麼我們今天依然還要讀彌爾?
十多年後能夠再次仔細閱讀約翰.彌爾的《論自由》,說起來要感謝孟凡禮君。數日之前,凡禮送來他新近重譯的《論自由》,開始我並不以為意。在我的印象中,彌爾的這部名著已有多種譯本,他的思想在學術界乃至公共知識界也廣為流傳,是否還需要再添一個新的譯本,我以前也沒有認真想過。但是,近來我抽出時間專門拜讀了凡禮的這篇精緻的譯品,又順便翻閱了自嚴復以來一個多世紀在中國出版的彌爾這部著作的多個譯本,讀後不禁感慨萬千。在此倒不是想透過對比為凡禮的這篇最新譯稿說些褒揚之辭,他的譯...
目錄
導讀 為什麼我們今天依然還要讀彌爾?∕高全喜
獻辭
第一章 引論
第二章 論思想言論自由
第三章 論做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
第四章 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
第五章 論自由原則的應用
譯名對照表
附錄 彌爾《論自由》的漢譯版本比較──為什麼要重譯這本書?∕孟凡禮
譯後記
導讀 為什麼我們今天依然還要讀彌爾?∕高全喜
獻辭
第一章 引論
第二章 論思想言論自由
第三章 論做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
第四章 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
第五章 論自由原則的應用
譯名對照表
附錄 彌爾《論自由》的漢譯版本比較──為什麼要重譯這本書?∕孟凡禮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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