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受二十世紀憲法典型代表──德國威瑪憲法影響甚深,主要規範的內容有四,即︰
1.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的依據、目的、效力及立國基本信念;
2.人民在國家內之權利與義務關係;
3.中央與地方政府政權與治權機關之組織與職權;
4.國家在外交、國防、經濟、社會、文教、科技、環境、生態及邊疆地區等領域之基本國策與施政方針等四大部分。
本書六版除了將憲政動態事件,如民國一○三年之「太陽花學運」;民國一○四年中學生之抗議歷史課綱事件;立法院院長被其政黨撤銷黨籍興訟事件;地方政府財政破產事件以及多數民眾要求修憲事件等,加以增補並評述。
又本書五版發行以來之重要法學期刊,如憲政時代、台灣法學雜誌、月旦法學雜誌等論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七三二號,關於美河市徵地違憲案,及新制定的法律如「條約締結法」、「有限合夥法」、「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長期照顧服務法」、「教師待遇條例」、「博物館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以及新修正的法律如「司法院組織法」、「公平交易法」、「法律扶助法」、「公務員懲戒法」、「氣象法」、「審計法」等,在相關章節中補充或修訂,以求本書之新穎性。
作者簡介:
林騰鷂
學歷: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德國科隆大學東亞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東海大學訓導長、總務長、研發處執行長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所長
美國傅爾布萊特基金會全額獎助資深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政治及公法學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研究協會獎助學者
日本京都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律學院交換學者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專門家長期招聘事業獎助學者
行政院法制檢討小組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顧問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民國九十四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暨智權總處副總經理
現職: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律師
章節試閱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學習憲法之必要性
人要活下來,有幾個必要條件:
第一個要有良好的生理條件。身體健康,沒有疾病干擾,才能活下來。
第二個是要有良好的心理條件。身體雖然健康,沒有疾病干擾,但若精神不正常,憂鬱自傷或是自殺,那也是不能活下來。
第三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雖有良好的生理、心理條件,但若所處的自然環境是乾旱、雨澇、颱風、地震地區,人的生存也不容易。
第四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除了上面所述的生理、心理及自然環境條件外,人要活下來,還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條件。而這個政治環境條件,在現代社會中,可能比上面三個條件還重要。為什麼呢?早在幾千年前,孔子就已說過,「苛政猛於虎」。苛政代表的是政治環境條件,老虎則代表著自然環境條件。苛政比老虎兇猛的原因是老虎不會經常出沒1,力量也不是很大而不可抗拒的2;但苛政是無所不在,且力量也是非常大而個人無法抗拒的。在現代社會中,人類已經可以克服自然環境不利人類生存的因素,而因科技文明之發達,人類也能調適生理與心理條件,很容易的存活下來。但是在世界各地區中,因為政治環境之不良,造成許多人無法生存下去。政治主張不同所生種族間之屠殺,及社會暴亂事件,均使許多人喪失了生命。
由此可見,在各項人的生存條件中,政治環境條件之優良與否在現代社會中,影響最大。而政治環境之形塑造成,就靠憲法。因此,每一個現代國家之國民,都必須了解憲法、學習憲法,以共同塑造良好的政治環境,維護自己的生存條件。至於憲法是必修科目或高普考必考科目,僅是學習憲法之次要目的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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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白的可以形容為:「苛政不休息,老虎會睡覺。」
2.換句話說:「老虎可以打死,苛政難以逃避。」
第二節 如何學習憲法
憲法對於人生既然那麼重要,那應該怎麼學習呢?以下有幾個方法,提供參考。
第一,先找最近出版的憲法教科書來看。教科書是前人智慧的結晶,是學者將人類數千年來在地球上所累積的知識與經驗,以文字的方式,有系統的整理出來,以供後人學習之用。因此,學習憲法的人,必先找一些最近出版的教科書來看看,可以對憲法這一學科,很快的入門。
第二,除了教科書以外,學習憲法還要尋找其他的資料來源。為什麼呢?因為,教科書多有過時老化的現象,其編纂多要一、二年時間,而憲法環境早已變化。以過去二十幾年來看,憲法幾乎每年修改,憲政環境也變化得很快。因此要掌握實際的憲政情勢,除了閱讀有系統、普遍性、一般性的教科書以外,更要閱讀有關憲政之法律、政治性期刊,才能對憲法的最近變動情形,有所了解,才不會在「教科書的行行列列中,忘記了真實的世界」,而與現實的憲政環境脫節。現時時常出現有關憲法論著的法律、政治期刊,主要的有《憲政時代》、《憲政論壇》、《憲政評論》、《憲政思潮》、《法令月刊》、《法律評論》、《司法周刊》、《臺大法學論叢》、《政大法學評論》、《中興法學》、《法學講座》、《月旦法學雜誌》、《台灣法學雜誌》等。現時國家圖書館與新浪網合作,對近年來重要期刊論文加以整理歸納、分類,非常有助於學者之研習。詳可上新浪網之網址http://www.sina.com.tw查參。
第三,除了上述的憲法教科書及有關憲法的期刊論著以外,要更精確及時的了解憲法運作情形,則必須閱讀各大報紙的社論與學者專論。近幾年,國民大會修改憲法期間,各大報紙對於重要的憲法議題,除有社論表達其立場之外,更用了許多篇幅做統計、做調查,並編製圖、表加以討論、分析各項憲法問題。因此,要事半功倍的學習憲法,對於這些由報社記者精心編製的圖、表、統計及評論文字,也可以加以利用,以幫助憲法之學習3。
第四,憲法教科書、期刊論文及報紙社評專論,固然是學習憲法的重要資料,但憲法本文及其產生之背景及經過,也是重要的學習資料。我國憲法本文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定,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而於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的,除了序言之外,共有十四章,一百七十五個條文。為了順應現時的憲政環境,第一屆國民大會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在臺北近郊召開第二次臨時會制定十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為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之產生建立了法源,並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八十一年三月第二屆國民大會又再增訂第十一至十八條增修條文,內容涵蓋國民大會、總統、副總統、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以及地方制度與基本國策之變革,其增訂的重點包括:
1.改變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方式,更動國民大會代表之職權與任期,以釐清政權與治權之分際。
2.調整中央政府職權,加強司法、考試及監察功能。
3.落實地方自治法制化,明定用法律規範省縣地方制度。
4.補充基本國策內涵,強調經濟、科技發展與環境保護,並保障殘障者權益。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第三十二次大會修正原增修條文第一至十八條為第一至十條,並於同年八月一日由總統令公布施行,是為當時憲政施行之主要準據。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三十二次大會三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修訂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並將中央政府體制,省、縣地方制度及基本國策做了相當幅度之修、廢、增、刪,對於我國憲政實施、開展,將有重大深遠的影響,值得加以注意。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三讀通過之國代延任條文,對於憲政之不良影響,尤其深遠。
所幸大法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上述國代延任條文不符憲法本旨,即日起失其效力,才挽救了憲法被破毀的殘局。然而,在惱羞成怒之國大代表之連署下,李登輝總統又召開了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再度進行修憲,終將國民大會虛無化,造成憲政體制之破壞。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三次會議決議通過了「單一選區兩票制」、「立法院席次減半」、「立法委員任期延為四年」、「公投入憲」、「廢除國大」、「彈劾總統組織與程序之變革」、「領土變更程序之變革」、「修憲程序之變革」等修正案,在經任務型國民大會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複決通過後,勢將對憲改之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值得每一個公民之重視。
第五,除了教科書、期刊論文、報紙專論及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外,對於憲政之動態要加以掌握,還必須注意政府發行之公報,如《總統府公報》、《立法院公報》、《司法院公報》等及大法官會議所作的對憲法之解釋4,而政府機關所出版的各類憲政文件,更有助於對憲政生態之確認與了解,這些都是學習憲法者必要掌握的方法。
第六,由於電腦網路之發達,學者現亦可透過各種資訊網路查詢憲改各種有關資訊。例如,從總統府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立法院網址:http://www.ly.gov.tw及司法院法學資訊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即可查到最新法令動態及相關法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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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別要推薦的是:黃年主編,《漂流的臺灣聯合報社論一百篇》一書中的最後一篇,〈漂流的國家,漂流的憲政、漂流的政府〉。
4.最方便獲得此類資訊的是訂閱司法院發行的《司法周刊》。該刊全年只四百元,且寄送到家,包含非常多的司法資訊、論文與大法官解釋全文小冊,值得每一個公民擁有。
第三節 憲法之意義
關於憲法的意義,講得最簡明透澈的還是我國 國父孫中山先生。他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但是這一段話,太文言了,唸過書的知識分子固然很容易了解,但是工人和一般社會大眾就不很容易了解。因此,他又說:「憲法是一部大機器,就是用來調和自由和統治的大機器」。把憲法比喻成工人和一般大眾日常生活所常接觸的機器,且和自由相關,就更能引起人們的了解與重視了。
為什麼說 孫中山先生對憲法的意義,講得最簡明透澈?只要把西方與中國學者對憲法意義之註解闡釋列舉以下,用供對照,就可了然於胸了5。
1.美國法學家庫力(Cooley, Thomas Mcintyre, 1824-1888)說:「憲法為國家的根本法律,它包括建立政府的原則,規定主權權力的劃分,並指定各機關權力以及行政的方法。」
2.美國大法官米勒(Miller, Samuel Freeman, 1816-1890)說:「憲法是一種成文的文件,用以建立、限制與劃分政府的根本權力,並使其可以有效造福於國家。」
3.英國學者戴西(Dicey, Albert Venn, 1835-1922)說:「憲法是規定政府的組織,及人民與政府間各種權利與義務的根本規則與法律。」
4.英國學者蒲萊士(Bryce, James, 1832-1922)說:「憲法是規定政府的形式與權力,及人民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則。」
5.德國學者耶林格(Jellinek, George, 1851-1911)說:「憲法是規定國家最高機關的組織產生,及其相互關係,活動的範圍與各部門對國家所處地位的法律。」
6.瑞士憲法學者波果特(Borgeaufd)說:「憲法是一種根本大法,根據它以建立政府、以調整個人與社會之關係。憲法可以是成文的,由制憲者制定具體的條文,它可以是歷史的結晶,由不同時期,不同來源的國會法、行政命令、判例、政治傳統以及政治慣例所組成。」6
7.我國法學者張知本先生說:「憲法就其實質的意義言之,即為規定國家組織及其活動範圍之原則之法規也。」7
8.我國學者林紀東先生說:「憲法者,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主要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法也。」8
由上所述 孫中山先生及中、西學者對憲法意義的解說9,可將憲法之意義10加以分析延伸四個基本規範,那就是基本信念、基本政府、基本國策與基本人權,茲分述之:
一、憲法是規定基本信念之法
建立中華民國的基本信念是什麼?在中華民國憲法序言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主權在全體國民的信念,而非主權在君、主權在軍、主權在金、主權在黑、主權在霸。又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的依據、目的及效力也都明文規範。即中華民國憲法,是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包括五權憲法、三民主義……等),而其制定的目的是「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至於效力的範圍,則是規定效力的地的範圍、效力的時的範圍,即:「頒行全國,永矢咸遵」。除此之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序言也將尋求國家統一之基本信念加以規範。
二、憲法是規定基本政府之法
所謂基本政府之規定,是指國家之基本組織及其職權,包括總統、副總統之產生方式、地位及其職權之規定。而中央政府之組織職權,即關於國民大會、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之組織方式及其職權,憲法也要有原則性、綱要性之規定。至於地方政府之組織及其職權,則有地方制度一章及增修條文,用以規範省、縣、市政府及省、縣、市議會之組織與職權。
三、憲法是規定基本國策之法
十八、十九世紀之憲法,多只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國家主要機關之組織職權,但二十世紀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之各國憲法,除了此兩大部分之外,尚有基本國策之規定,對一國之國防、外交、經濟、教育文化、社會安全等公共事務之主要方針,加以規定,以為一國施政行憲,為人民謀求最大福利之準據。而此一基本國策之規範,不僅拘束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機關,就是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或司法機關在為審判案件時,也均要受基本國策之拘束11。所以說,憲法是國家所有一切施政之根本大法。
四、憲法是規定基本人權之法
人為求生存,須依賴群體,以獲得安全保障與生活之便利,因此,對群體之人力、物力要求應有所奉獻與付出,而構成對群體之義務。相反的,在盡了義務之後,亦可要求群體給予生存照顧與生活自由,而構成對群體之權利。這種人與群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就是近代各國憲政運動之重點,即所謂的國家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規範。但人民之權利、義務種類繁多,難以概括列舉,故在憲法中所規定的,限於人民最重要之基本權利、義務,且以公法上,即公共生活上有關之權利義務為主,至於私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如私人相互間生活上之權利義務,則由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各國憲法對人民權利、義務之種類、範圍,及所受保障限度及方法,依各國宗教、人文、歷史、地理等國情因素而有不同。大抵而言,均規範國家在某種範圍內,不得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要求人民給付財產、自由權益,使人民有相當幅度的「自由於國家之外」的生活空間。相反的,亦規範國家在某種範圍內,對人民之生、老、病、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而在此對應之保障下,可以要求人民在適當的限度內,為人力、物力、財力、時間之奉獻與付出。
由上可知,憲法就是人民基於建國之基本信念,用來建構基本政府組織,以執行人民認為應該施行的基本國策,而最終的目的是,來保障人民在憲法中所明白列舉或概括保障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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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東亮、諸家駿、林騰鷂、陳文政、郭振恭、溫豐文編著,《中華民國憲法論》,東海大學法律系發行,民國七十五年十月,頁2。
6.董翔飛,《中國憲法與政府》,民國八十二年九月,頁2。
7.同5。
8.林紀東,《比較憲法》,五南圖書出版社,民國六十九年七月,頁1。
9.更詳細的憲法概念介紹,請參閱,陳慈陽,《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初版,頁37-43。該書譯介了德國學者Klaus Stern所著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and I,頁69-78中關於亞里斯多德、西賽羅、E. Vattel、C. Schmitt、G. Jellinek、R. Smend、H. Heller等學者對憲法概念之解說。
10.請參閱,李仁淼,〈憲法之意義與基本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一四二期,民國一○三年八月,頁42-53。
11.例如: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即表示:「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學習憲法之必要性
人要活下來,有幾個必要條件:
第一個要有良好的生理條件。身體健康,沒有疾病干擾,才能活下來。
第二個是要有良好的心理條件。身體雖然健康,沒有疾病干擾,但若精神不正常,憂鬱自傷或是自殺,那也是不能活下來。
第三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雖有良好的生理、心理條件,但若所處的自然環境是乾旱、雨澇、颱風、地震地區,人的生存也不容易。
第四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除了上面所述的生理、心理及自然環境條件外,人要活下來,還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條件。而這個政治環境...
作者序
六版序
憲法不應是祖宗遺訓
憲政正在沉淪中,還沒有中止的跡象!
民國三十六年元旦起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經歷多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的過程中,日益支離破碎,造成憲政權責混淆、民主制衡虛無的憲政沉淪現象!今日憲政沉淪現象,約可總結為下列七項︰
1. 總統可以隨意任免行政首長,而不必經過人民同意,又若有過錯失職,「超天高」的罷免、彈劾門檻規定,均難以課其應負的憲政責任。而因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也不能在任期中,追究其內亂、外患罪以外之刑事責任,致使民調只有百分之十八或百分之九,缺乏政治正當性之「貪瀆」、「無能」總統,可以成為一個不怕天、不怕地、也不怕人民責難,有權無責之「民選皇帝」!
2. 憲法第五十三條中所規定的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之行政院院長卻是有責無權,可被總統隨意任免,無法持續貫徹施政理念。民國八十九年以來,隨意換了十多位的行政院院長,但國家施政亂無章法,造成狼狽當道、冗員充斥、經濟蕭條、財政匱乏、年金破產、貧富不均之危機,而使憲政日益沉淪!
3. 立法失能日益嚴重化!由於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但這是民國三十六年在大陸行憲時,交通不變之時空環境規定。今日臺灣交通方便,卻還繼續適用這些老舊條文。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條規定︰「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但立法委員每年幾乎都拖到二月底或九月底才報到,將常會八個月的會期變相縮短為六個多月,以致立法院代審之法案,堆積如山!又輿論所詬病的黨團協商制度,更使改革政治、經濟、社會結構之法令,不能及時推出,妨礙了國家的進步與發展!
4. 司法荒唐化的情事,層出不窮!年來發生的例子即不少,例如,徐自強案被判了七次死刑,在提起五次非常上訴、一次大法官釋憲後,被宣告無罪。又如,阿帕契貴婦團進入軍事禁區,假參訪、真登機案,全獲不起訴處分,以及日月光半導體公司被控排放有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宣判無罪等,均創下了司法的重大荒唐紀錄。
5. 考試之空洞與劣庸化,相當嚴重!因憲法增修條文限縮考試院職權之規定,已使考試院幾成為行政院的考試局,但考試委員的編制仍高達十九人,日本人口數兩億多,高於我國約十倍,其最高人事官僅有三人,我國編制明顯高出許多,但其效能特別是公務人員退休養老法制「延續真貪腐之假改革」 ,引發社會許多之非議。又考試題目之與社會現實生活脫節,考用不能合一,使若干僥倖獲得考試及格的人員,在沒有良好的公職倫理教育及立法監督制衡下,很快的變成享受眾多特權的、無能與貪腐的劣庸官僚 ,多只會「發包」、「委託研究」,總是把「約聘人員」、「替代役男」、「契約廠商」或「派遣工」等,當成他們的僕役!民國一○四年八月更發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耗資鉅額公費,派遣二十二名政府官員遠至北歐出差受訓,安排透過騎馬或馬術,「與馬對話」的訓練課程,也引發社會的責難!
6. 監察之失靈與無力化!對行政機關有事後究責權能,職司糾正、糾舉、彈劾的監察院,近年來,也因其首長的不務正業與主張「廢除監察院」之怪異言行,而有監察失靈的情事。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不思監察委員名位與職責而在公堂上為人洗腳、證婚。又對涉及洩密、非法監聽而被臺北地檢署起訴,並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請撤職的檢察總長,公然具名致贈花圈慰問,致使監察院淪為「政治交際院」,而非整頓官箴的憲政機關,也導致對黃世銘前檢察總長的彈劾案流會。又監察院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所提之調查及糾正案,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不予理會,其也經常無可奈何,而不司積極運用其糾舉、彈劾權,以致監察機關之機能日益無力化!另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委員編制高達二十九人,與先進國家不過三至五人之編制相比,顯不合時宜,但均未見改正!
7. 地方自治之敗壞,日趨嚴重!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到民國一○三年底,地方政府正式職(教)員預算員額是三十五萬兩千六百九十六人,但實際員額達三十八萬四千六百五十六人,超過正式員額人數達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人,幾乎每十個員額就有一個是非正式編制外的約聘僱人員。這種地方自治人事行政之癌變化,導致地方政府的財政日益惡化!又地方政府首長不重視行政最重要的安全行政、衛生行政、秩序行政與監管行政,卻好大喜功的大肆舉辦「放煙火」、「聽歌劇」、「辦路跑」等「逸樂行政」,導致公安、食安、災疫事件頻頻發生,為無能防範及管控。另外,建設沒有經濟效益的漁港、文物館、工業區、飛機場等許多被人詬病的「蚊子館」,也從而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破產,而發生苗栗縣政府發不出公務員薪俸與年終獎金的醜聞!
民國一○四年成立的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於四月九日起至五月十一日間分別召開十場修憲公聽會,本欲處理當前的憲政沉淪現象,但因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基於政黨之私,相互杯葛、掣肘,使憲法修正案不能提出而讓人民無法複決修憲。這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修憲案要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始能提出,並於公告半年後,進行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選舉人半數以上,才能完成修憲程序。這是世所未見的修憲門檻。因此,在當前之政治態勢下,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如不能為國捐棄政黨私益,則將不能提出可供公民複決的修憲案!
又除了這超高修憲門檻以外,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也未規定人民有直接連署修憲案之權!如立法委員屈從黨意,不提出修憲案時,則將造成代議政治對人民直接行使主權之重大限制,進而變成對現時及後世子孫的民主枷鎖,有如封建帝國時代的祖宗遺訓,讓活的人被死人制定或修正的憲法所限制!
本書五版自民國一○三年八月起發行至民國一○四年八月,幾已完售。三民書局詢問是否改版?筆者以上述憲政動盪不安情勢,就歷史上,應有必要即時記述,而答允再行改版,並將本書五版發行以來的憲政動態事件,如立法院院長王金平被中國國民黨撤銷黨籍興訟事件;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建議撤換其全體黨員代表大會所通過總統候選人洪秀柱之資格案;高中生夜闖教育部,抗議歷史課綱事件;地方政府財政破產事件以及多數民眾要求修憲事件等,加以增補並評述。
又自本書五版發行以來之重要法學期刊,如憲政時代、台灣法學雜誌、月旦法學雜誌等論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七三二號,關於美河市徵地違憲案,及新制定的法律如「條約締結法」、「有限合夥法」、「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長期照顧服務法」、「教師待遇條例」、「博物館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以及新修正的法律如「司法院組織法」、「公平交易法」、「法律扶助法」、「公務員懲戒法」、「氣象法」、「審計法」等,在相關章節中補充或修訂,以求本書之新穎性。
美國開國元首華盛頓曾說,制憲者之才智並非無限,所以必須藉由修憲來改進。美國開國元勳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也說,憲法是為活人而訂,每一世代皆應有其憲法。他認為︰「一個文明社會之每一世代有權利自行選擇能增進其幸福的政府形式」的看法,以及「憲法應規定每隔十九年或二十年有一次『莊重的機會』來全盤修改」的主張,應可作為我們修憲的參考理念!本書六版序因此也特別以「憲法不應是祖宗遺訓」為題,希望能喚起民眾關心、守護憲法的決心,並深入理解修憲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林騰鷂 謹識
民國一○五年一月
六版序
憲法不應是祖宗遺訓
憲政正在沉淪中,還沒有中止的跡象!
民國三十六年元旦起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經歷多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的過程中,日益支離破碎,造成憲政權責混淆、民主制衡虛無的憲政沉淪現象!今日憲政沉淪現象,約可總結為下列七項︰
1. 總統可以隨意任免行政首長,而不必經過人民同意,又若有過錯失職,「超天高」的罷免、彈劾門檻規定,均難以課其應負的憲政責任。而因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也不能在任期中,追究其內亂、外患罪以外之刑事責任,致使民調只有百分之十八或百分之九,缺乏政治正當性之「貪瀆」、「無...
目錄
六版序
修訂五版序
修訂四版序
修訂三版序
憲法大要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學習憲法之必要性 1
第二節 如何學習憲法 2
第三節 憲法之意義 4
第四節 憲法之性質 8
第五節 憲法之分類 12
第六節 憲法之制定 15
第七節 憲法之增修 17
第八節 憲法之特色 24
第九節 憲法之功能 29
習 題 31
第二章 序言與總綱 33
第一節 序言之涵義及內容 33
第二節 憲法之總綱 35
‧第一項 概 說 35
‧第二項 國 體 35
‧第三項 政 體 36
‧第四項 主 權 37
‧第五項 國 民 43
‧第六項 領 土 49
‧第七項 民 族 53
‧第八項 國 旗 54
習 題 55
第三章 人民權利義務 57
第一節 權利義務之概說 57
第二節 生存權 61
第三節 尊嚴權 66
第四節 平等權 70
‧第一項 平等權之意義 70
‧第二項 平等權之種類 72
第五節 自由權 82
‧第一項 概 說 82
‧第二項 人身自由 84
‧第三項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97
‧第四項 居住及遷徙自由 103
‧第五項 意見表現自由 110
‧第六項 秘密通訊自由 126
‧第七項 信仰宗教自由 131
‧第八項 集會自由 136
‧第九項 結社自由 141
‧第十項 財產自由 145
第六節 受益權 165
‧第一項 概 說 165
‧第二項 經濟上之受益權 166
‧第三項 司法上之受益權 175
‧第四項 行政上之受益權 193
‧第五項 教育上之受益權 200
‧第六項 社會上之受益權 204
‧第七項 文化上之受益權 206
‧第八項 健康上之受益權 207
‧第九項 環境上之受益權 208
‧第十項 消費上之受益權 209
‧第十一項 發展上之受益權 209
‧第十二項 資訊上之受益權 210
‧第十三項 休閒上之受益權 211
第七節 主政權 212
‧第一項 概 說 212
‧第二項 選舉權 213
‧第三項 罷免權 215
‧第四項 創制權 215
‧第五項 複決權 216
‧第六項 公民投票權 217
‧第七項 應考試權 217
‧第八項 服公職權 218
第八節 人民權利之保障、限制 223
‧第一項 人民權利之保障 223
‧第二項 人民權利之限制 228
第九節 人民權利之救濟 242
‧第一項 概 說 242
‧第二項 公務員之責任 242
‧第三項 國家之賠償責任 243
‧第四項 國家之補償責任 250
第十節 人民之義務 256
‧第一項 概 說 256
‧第二項 納稅義務 257
‧第三項 服兵役義務 260
‧第四項 受國民教育義務 262
‧第五項 人民之其他義務 263
第十一節 人民義務之履行 264
習 題 267
第四章 國民大會 269
第五章 總 統 271
第一節 總統之類型 271
第二節 總統之產生 274
‧第一項 概 說 274
‧第二項 總統之選舉 274
‧第三項 總統之宣誓 278
‧第四項 總統之任期 278
‧第五項 總統之連任 279
‧第六項 總統之繼任、補選與職權代行 279
第三節 總統之地位 281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 285
‧第一項 概 說 285
‧第二項 外交方面之職權 285
‧第三項 軍事方面之職權 286
‧第四項 行政方面之職權 289
‧第五項 立法方面之職權 295
‧第六項 司法方面之職權 296
‧第七項 其他方面之職權 298
第五節 總統之責任 302
第六節 總統府之組織 309
習 題 311
第六章 行政院 313
第一節 概 說 313
第二節 行政權之意義與性質 313
‧第一項 行政權之意義 313
‧第二項 行政權之性質 315
第三節 行政院之地位 316
第四節 行政院之組織 318
第五節 行政院之職權 325
第六節 行政院之責任 331
第七節 行政院與總統及其他四院之關係 336
第八節 行政院與所屬部會之關係 343
習 題 345
第七章 立法院 347
第一節 概 說 347
第二節 立法院之性質 349
第三節 立法院之地位 352
第四節 立法院之組織 353
‧第一項 概 說 353
‧第二項 立法委員 355
‧第三項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 371
‧第四項 立法院之委員會 373
‧第五項 立法院會議 374
第五節 立法院之職權 376
‧第一項 概 說 376
‧第二項 議決法律權 377
‧第三項 議決預算權 381
‧第四項 決算審議權 382
‧第五項 議決戒嚴權 383
‧第六項 議決大赦、減刑之權 383
‧第七項 議決宣戰、媾和、條約案之權 384
‧第八項 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385
‧第九項 人事任免同意權 386
‧第十項 質詢權 387
‧第十一項 提出憲法修正案之權 388
‧第十二項 議決補助各省經費之權 389
‧第十三項 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爭議之權 389
‧第十四項 解決自治事項爭議權 389
‧第十五項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 390
‧第十六項 文件調閱權 390
‧第十七項 以法律對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為準則性規定之權391
‧第十八項 調查權 392
‧第十九項 民國八十九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新增之職權 393
習 題 395
第八章 司法院 397
第一節 司法權之由來 397
第二節 司法院之性質與地位 398
第三節 司法院之組織 400
‧第一項 概 說 400
‧第二項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402
‧第三項 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 404
‧第四項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408
‧第五項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410
‧第六項 智慧財產法院 415
‧第七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 415
‧第八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16
第四節 司法院之職權 417
‧第一項 司法院職權之擴增 417
‧第二項 解釋憲法權 418
‧第三項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權 423
‧第四項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424
‧第五項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權 424
‧第六項 司法行政監督權 425
‧第七項 司法預算獨立權 425
‧第八項 法律案提案權 426
‧第九項 暫時處分權 426
第五節 司法官之地位 428
第六節 司法官之保障 431
‧第一項 一般司法官之保障 431
‧第二項 大法官之保障 435
習 題 437
第九章 考試院 439
第一節 考試制度之沿革 439
第二節 考試院之地位 441
第三節 考試院之組織 443
‧第一項 概 說 443
‧第二項 考試委員 445
‧第三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446
‧第四項 考試院會議 446
‧第五項 考選部及銓敘部 447
‧第六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448
第四節 考試院之職權 448
‧第一項 概 說 448
‧第二項 考試權 449
‧第三項 掌理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權 455
‧第四項 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權 458
‧第五項 考銓法律提案權 460
習 題 460
第十章 監察院 461
第一節 監察制度之沿革 461
第二節 監察院之地位 464
第三節 監察院之組織 466
‧第一項 概 說 466
‧第二項 監察委員 468
‧第三項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472
‧第四項 監察院會議 472
‧第五項 監察院各委員會 473
‧第六項 審計長 473
第四節 監察院之職權 474
‧第一項 概 說 474
‧第二項 彈劾權 475
‧第三項 糾舉權 477
‧第四項 糾正權 478
‧第五項 調查權 479
‧第六項 審計權 482
‧第七項 監試權 483
‧第八項 法律案提出權 483
‧第九項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處罰權 484
‧第十項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及處罰權 484
‧第十一項 對公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處罰權 485
‧第十二項 對公職人員違反遊說法之調查與處罰權 485
習 題 485
第十一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487
第一節 概 說 487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488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491
習 題 505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507
第一節 概 說 507
第二節 省 制 508
‧第一項 省之地位 508
‧第二項 省之組織與職權 509
第三節 縣(市)制 512
‧第一項 縣(市)之地位 512
‧第二項 縣(市)之組織與職權 513
‧第三項 縣(市)自治事項 515
‧第四項 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之關係 518
‧第五項 縣(市)民之權利與義務 520
第四節 市 制 521
‧第一項 市之地位 521
‧第二項 直轄市 522
‧第三項 市 529
‧第四項 縣轄市與鄉、鎮 529
第五節 蒙藏地方制度 533
‧第一項 概 說 533
‧第二項 蒙古自治制度 533
‧第三項 西藏自治制度 534
習 題 534
第十三章 政權之行使 535
第一節 概 說 535
第二節 選舉權 536
第三節 罷免權 545
第四節 創制權 547
第五節 複決權 550
第六節 公民投票權 551
習 題 558
第十四章 基本國策 559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意義 559
第二節 基本國策之性質及效力 559
第三節 基本國策之內容 560
‧第一項 國 防 560
‧第二項 外 交 562
‧第三項 國民經濟 563
‧第四項 社會安全 569
‧第五項 教育文化 575
‧第六項 邊疆地區 578
‧第七項 海外僑民 579
‧第八項 大陸與港澳事務 580
習 題 580
第十五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581
第一節 概 說 581
第二節 憲法之施行與修改程序 581
‧第一項 憲法與法律、命令之關係 581
‧第二項 憲法之解釋 584
‧第三項 憲法之修改程序 585
‧第四項 憲法之實施程序 589
‧第五項 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 589
習 題 589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591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606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612
附錄四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625
索 引 633
六版序
修訂五版序
修訂四版序
修訂三版序
憲法大要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學習憲法之必要性 1
第二節 如何學習憲法 2
第三節 憲法之意義 4
第四節 憲法之性質 8
第五節 憲法之分類 12
第六節 憲法之制定 15
第七節 憲法之增修 17
第八節 憲法之特色 24
第九節 憲法之功能 29
習 題 31
第二章 序言與總綱 33
第一節 序言之涵義及內容 33
第二節 憲法之總綱 35
‧第一項 概 說 35
‧第二項 國 體 35
‧第三項 政 體 36
‧第四項 主 權 37
‧第五項 國 民 43
‧第六項 領 土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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