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一來將刑法全部法條以通俗化語法寫出,併輔以相關實例,讓閱讀者清楚明白法條的根本意義,使法律「平民化」;二來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刑法各條文及其重要理論進行完整闡述,因此已足以提供欲進一步研習刑法的讀者入門之用。
本版次以民國105年最新修正的法條為基礎,逐條釋義深入解析。
本書特色
將刑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作者簡介:
蘇銘翔(蘇哥哥)
現職
大學講師、補習班法律講師主持人、唱跳歌手、演員、通告藝人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教學經歷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演講教師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司法特考榜首
司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6」第8強
中視「台灣流行音樂樂團原創大賞」主持人
中國泉州電視台「唱歌拼輸贏」主持人
觀天下電視台「U-BIKE趴趴GO」主持人
觀天下、紅樹林電視台「法律追追追」主講人
觀天下電視台「生活法律教室」主講人
「綜藝大熱門」、「大學生了沒」、「爸媽冏很大」、「歡樂智多星」、「政經限時批」、「今晚誰當家」、「一字千金」、「小宇宙33號」、「愛情敲敲門」、「真的了不起」、「11克拉女王」、「小明星大跟班」、「年代小確幸」、中國廈門衛視「雞蛋碰石頭」、中國浙江衛視「我不是明星」表演嘉賓。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粉絲團:http://www.facebook.com/lawboy0730.tw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羅序
刑法與民眾生活習習相關,除得憑以懲罰犯人、抑制犯罪外,背後更寓有保障人權之意義。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刑法就其表面以觀,似乎係限制人民不得為何種行為,否則將遭致何等處罰,惟若仔細探究每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會發現均係在保障更多更大的個人、社會及國家法益。身為一個法治人權國家的國民,如欲學習如何保障權利並避免誤觸法網,實有必要對刑法多加認識。
蘇銘翔老師就讀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期間,曾任職於吾所主持的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其除細心校對拙著《著作權法論》外,並協助處理「劉泰英控告亞洲週刊誹謗案」等重大刑案,代擬之訴狀,論述清楚、條理分明、說理嚴謹,且每有令人耳目一新之見解,足見其過人天資。
蘇老師取得臺灣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後,目前任教於淡江大學,他在教學之餘為求將嚴肅艱澀的刑法概念推廣給一般民眾瞭解,特秉其紮實法學素養,透過平易通順筆風著述此書,除就刑法條文及專有名詞進行解釋並舉例說明外,復針對重要刑法理論,如:法益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及犯罪成立三階層理論等加以闡釋,使讀者得以輕鬆進入刑法殿堂,習得法學知識理論,因此本書堪稱是一本兼具可讀性、周延性及知識性的法學入門書籍。
蘇老師的碩士論文係以宗教自由及宗教詐欺之研究為主題,於本書付梓之際,吾更盼其能精益求精,在學術領域更上層樓,秉持宗教家的精神,以出世之心行入世之事,發揮所學利益人群,吾將更感欣慰。
(本文作者為英國利物浦大學法學博士、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前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羅明通
2008年11月
於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楊序
避免見樹不見林
如果你剛接觸法律,開始閱讀正統法律教科書,一開始一定會覺得有點痛苦。因為你將發現,法律人的文風獨特,不是一般人使用的通俗用語。有點古文的味道,但又雜夾白話文,不文不白,極不通順,讀來倍感吃力。
因此,如果你是要自修法律的人,我會建議,盡量去找文字比較通順的書來讀。因為閱讀一般的正統教科書,若是沒有去上課聽講,透過老師的講解,把課本中的外星文,轉化為一般人理解的概念,光靠自己理解,吸收程度是有限的。所以,既然要自修,我建議你們可以去找較為白話、用通俗文字撰寫的法律入門書來讀。
至於法律系的同學,雖然你們不是自修,但我還是會建議你們,也可以去找一些淺白的法律入門書來閱讀。因為,除了閱讀上較為通順外,另一個好處,則是可以避免見樹不見林的學習盲點。
剛開始讀法律系的同學,應該不難發現,法律系教授在上課時,往往很愛講授理論或理論的爭議,尤其是刑法總則這一科,講了甲說乙說,一堆抽象的概念,彼此糾纏、在腦袋中打結,越學越模糊。一個學期下來,理論越聽越不懂,而條文只學了十幾條,其他的條文都沒教到。
但別忘了,未來真正出去工作,或參加考試,刑法的所有條文都會用到。或許你對某些條文的理論學習得很深入,但是刑法裡面其他條文到底在講什麼,卻毫無概念。這就是所謂見樹不見林的學習盲點。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通常都會建議學生,在學習一門課之前,可以先找一本簡單的法律入門書,自己先快速地瀏覽過一遍該法的基本知識。掌握了整個大概念、基本條文內容後,再跟著課堂老師的步伐,進入深奧的理論,這樣才能相輔相成。
蘇銘翔兄這本《白話刑法》,就是這樣的一本書。其定位是寫給一般人看的,用語淺白易懂,不像正統法律人寫的那麼僵化、八股、拗口。書中也不乏搭配一些有趣的例子,來解說抽象的刑法條文,幫助理解。
我自己的刑法學得不好,尤其是刑法總則這一科目,當年大一還被當過重修,造成我的刑法恐懼症。如果當年就有蘇銘翔這本小書,或許我現在會更瞭解刑法。因此,推薦你閱讀《白話刑法》這本書。
(本文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楊智傑
2008年11月
於真理大學法律系
名人推薦:羅序
刑法與民眾生活習習相關,除得憑以懲罰犯人、抑制犯罪外,背後更寓有保障人權之意義。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刑法就其表面以觀,似乎係限制人民不得為何種行為,否則將遭致何等處罰,惟若仔細探究每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會發現均係在保障更多更大的個人、社會及國家法益。身為一個法治人權國家的國民,如欲學習如何保障權利並避免誤觸法網,實有必要對刑法多加認識。
蘇銘翔老師就讀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期間,...
章節試閱
第38條之3(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解說
第38條之物(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其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法院宣告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但是第三人對沒收標的的權利,並不會受影響。例如:甲偷竊取得汽車,並以該汽車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給乙,以向乙借貸100萬元,後法院宣告沒收該汽車,則乙存在於該汽車的動產擔保抵押權仍然存在。
法院宣告沒收裁判尚未確定前(仍得上訴救濟),該物所有權雖然尚未移轉於國家,但是此時仍發生禁止處分的效力,亦即該物所有權人不得於此時再將該物移轉所有權或設定物權給他人。
第38條之3(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解說
第38條之物(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其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法院宣告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但是第三人對沒收標的的權利,並不會受影響。例如:甲偷竊取得汽車,並以該汽車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給乙,以向乙借貸100萬元,後法院宣...
作者序
六版序
此次改版修訂重點為:
一、因應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條條文;增訂第339-4、344-1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二、因應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之第2、11、36、38、40、51、74、84條條文;及增訂之第37-1、37-2、38-1∼38-3、40-2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及刪除之第34、39、40-1、45、46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三、因應民國105年6月22日總統令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之第38-3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六版序
此次改版修訂重點為:
一、因應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條條文;增訂第339-4、344-1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二、因應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之第2、11、36、38、40、51、74、84條條文;及增訂之第37-1、37-2、38-1∼38-3、40-2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及刪除之第34、39、40-1、45、46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三、因應民國105年6月22日總統令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之第38-3條條文,配合修訂相關內容。
目錄
緒 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三章 未遂犯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五章 刑
第五章之ㄧ 沒收
第五章之ㄧ 易刑
第六章 累犯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 緩刑
第十章 假釋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
內亂罪
外患罪
妨害國交罪
第二節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
瀆職罪
第三節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秩序罪
第四節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
脫逃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證及誣告罪
第二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
公共危險罪
第二節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
偽造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三節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
妨害性自主
妨害風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妨害農工商罪
鴉片罪
賭博罪
第三章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殺人罪
傷害罪
墮胎罪
遺棄罪
第二節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
第三節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妨害自由罪
第四節 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五節 侵害秘密之犯罪
妨害秘密罪
第六節 侵害財產利益之犯罪
竊盜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侵占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恐嚇、擄人勒贖罪
贓物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附錄: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緒 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三章 未遂犯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五章 刑
第五章之ㄧ 沒收
第五章之ㄧ 易刑
第六章 累犯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 緩刑
第十章 假釋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
內亂罪
外患罪
妨害國交罪
第二節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
瀆職罪
第三節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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