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習見的法制史研究方法之外,嘗試以文化解釋的方法講述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作者認為,法律的理念與實踐都是有意義的文化符號。法律所揭示的,不僅是特定時空中的生活樣態,也是特定人群的心靈世界。而且,正像文化具有不同類型一樣,作為特定社會與文化一部分的法律,也具有不同的性格和精神。
作者開篇即討論中國古代國家形成的特殊路徑,希望由中國人的早期經驗入手,解釋中國古代法上若干重要觀念的由來。以下各章分別討論古代法律傳統或隱或顯的不同方面,分析其所由來,探究制度後面的文化依據和行動的意義。作者相信,人類經驗總是濃縮於概念、範疇和分類之中,因此其討論常常由相關語詞的辨析開始,透過對語詞、觀念、實踐之間循環往復的解釋求取對歷史的瞭解。基於同樣的認識,作者以反思的和批判的態度運用現代概念,有意識的利用古今中西概念之間的種種差異,在避免歷史研究中常見的種族中心主義和現代中心主義的同時,達致對歷史更切近真實的理解和解釋。
作者簡介:
梁治平,1982年畢業於中國西南政法學院,198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專業研究生畢業。曾於歐洲、美國及亞洲多所大學和研究機構訪問、研究、講學。現為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洪範法律與經濟研究所所長。主要研究領域包括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與社會。主要著作有《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在邊緣處思考》、《法治十年觀察》等。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是梁治平先生的力作,他以跨科際的宏觀視野,法律的「文化解釋」研究方法,為讀者娓娓道來:法律的理念與實踐,都是具有特殊意義的文化符號;法律所揭示的,是特定時空下人群的心靈世界與生活樣態。在本書「文化解釋」的掌握之下,幾千年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色就體現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不懈努力裡。本書簡體字初版於1991年,20年後在台灣出繁體字版,特別有其意義:一方面,《社會理論叢書》期盼藉此跨越既有學科的藩籬,以理論的深刻分析與經驗的社會指涉,為相關學科提供彼此整合的平台;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藉由此一叢書的出版,促進華人世界與國際社會理論的接軌,為中華文化在當代全球化社會裡的可能出路,略盡棉力與貢獻。
叢書主編林 端 推薦
名人推薦:《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是梁治平先生的力作,他以跨科際的宏觀視野,法律的「文化解釋」研究方法,為讀者娓娓道來:法律的理念與實踐,都是具有特殊意義的文化符號;法律所揭示的,是特定時空下人群的心靈世界與生活樣態。在本書「文化解釋」的掌握之下,幾千年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色就體現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不懈努力裡。本書簡體字初版於1991年,20年後在台灣出繁體字版,特別有其意義:一方面,《社會理論叢書》期盼藉此跨越既有學科的藩籬,以理論的深刻分析與經驗的社會指涉,為相關學科提供彼此整合的平台...
章節試閱
書摘1
不但儒家的「治人」不是西方人說的法治,法家的「務法」、「治法」也絲毫不具有法治的精神。相反,以西方人關於法治的學說來衡量,則「治人」與「治法」之爭是沒有意義的。儒家「務德」,只是極度輕視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之「務法」,乃是只信奉法術威勢而不屑於說教的人治。二者的結合就叫作「德主刑輔」,「明刑弼教」,這種漢以後漸漸形成的格局消弭了早期儒法之間的衝突,而將它們融鑄在一種新的政治傳統裡面。
書摘2
中國古時的法律,依其性質並非社會生活的一般調節手段,又根據古時的傳統,民眾的正常生活也總是與法律無關。他們一直被教導、鼓勵謙和忍讓、委曲求全,縱有衝突,也盡可能由鄉里親鄰勸釋消解。這樣的文化和體制自然不能有類似西方社會律師那樣的階層,相反,它生出一類特殊的人物,專以教唆、包攬詞訟為事,從中牟利。他們是這個社會的贅尤,亦是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這也就難怪,在古人看來,他們是製造不和與紛爭的主要因素。
書摘3
中國古代的法律雖然有久遠的傳統,而且自成體系,但如果以「形式的或者經濟的『期待』(expectation)來衡量,它卻是不盡合理的」。更重要的是,一向決定著中國法律發展的文化和社會因素,以及中國古代法發展趨向本身,都是與形式法律的發展背道而馳的。在許多具體案件中,古代法官為了直接實現結果上的公道,犧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種泛道德化的傾向。由於同樣的原因,一種高度複雜的專門的技術體系始終沒有在中國建立起來。因此,作為實現自然秩序中之和諧的手段,無論這種法律本身可能包含有怎樣的「合理」因素,一旦中國在外部世界的壓力之下不得已而發展商業,進而實現工業化的時候,它便只能接受失敗的命運,遭人拋棄。以現代工業文明的標準來衡量,它注定不能夠傳世。這時,接受西方的法制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書摘1
不但儒家的「治人」不是西方人說的法治,法家的「務法」、「治法」也絲毫不具有法治的精神。相反,以西方人關於法治的學說來衡量,則「治人」與「治法」之爭是沒有意義的。儒家「務德」,只是極度輕視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之「務法」,乃是只信奉法術威勢而不屑於說教的人治。二者的結合就叫作「德主刑輔」,「明刑弼教」,這種漢以後漸漸形成的格局消弭了早期儒法之間的衝突,而將它們融鑄在一種新的政治傳統裡面。
書摘2
中國古時的法律,依其性質並非社會生活的一般調節手段,又根據古時的傳統,民眾的正常生活也總是與法律...
目錄
臺灣版前言......7
再版前言......11
導言......25
第一章 家與國......31
第二章 刑 法 律......59
第三章 治亂之道......85
第四章 《法經》與《十二表法》......121
第五章 個人......139
第六章 階級......163
第七章 義利之辨......189
第八章 無訟......219
第九章 禮法文化......249
第十章 禮與法:道德的法律化......285
第十一章 禮與法:法律的道德化......313
第十二章 自然法......361
第十三章 轉捩點:過去與未來......387
參考文獻......399
索 引......409
後 記......423
臺灣版前言......7
再版前言......11
導言......25
第一章 家與國......31
第二章 刑 法 律......59
第三章 治亂之道......85
第四章 《法經》與《十二表法》......121
第五章 個人......139
第六章 階級......163
第七章 義利之辨......189
第八章 無訟......219
第九章 禮法文化......249
第十章 禮與法:道德的法律化......285
第十一章 禮與法:法律的道德化......313
第十二章 自然法......361
第十三章 轉捩點:過去與未來......387
參考文獻......399
索 引......409
後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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